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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各国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来实现的。随着各国科技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变得尤其重要。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有: ??? 1.在国内法中规定对外国人的保护 ??? 2.双边协定 ??? 3.多边公约:它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方式 ??? 目前主要有欧共体的《欧盟的地区性知识产权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非洲国家的《班吉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Trips 所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  Trips 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基于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需要, 特别是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为维护本国利益实际的需要而确定的, 共分为七类。并对每一类的知识产权, 都规定了权利的内涵、保护范围、保护期等内容 ㈠ 版权与邻接权 Trips 继承了《伯尔尼公约》的大部分原则和制度, 但不包括其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 增加了对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的保护; 规定了作者或其继承人的出租权; 丰富了版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对于版权的保护期,“协议”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补充, 规定了三种选择,即作者有生之年加50 年、作品合法出版之后50 年或作品完成之后50 年, 可见, “协议”比《伯尔尼公约》更具有弹性。 Trips 加强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 重申了《罗马公约》的有关规定, 并增加了以下强化邻接权保护的新规定: 第一, 要求各成员国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录音制品权利持有人的出租权给予法律保护; 第二, 延长了某些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延长到不少于50 年, 但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仍与与《罗马公约》的规定相同。  ㈡商标 Trips 沿袭了《巴黎公约》对商标的保护规定,内容包括防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的“国际优先权”等。同时, 还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至少7 年, 并可无限次续展注册。并且, 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伸到驰名的服务商标; 第二, 禁止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加强保护力度和范围; 第三, 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为公众对该产品知晓的程度。 ㈢地理标志 Trips 所涉及的地理标志是指与特定商品的 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相关联的产品来源地标志。对于这类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防止非出自该来源地的商品使用有关标志。 ㈣工业品外观设计 Trips 要求全体成员都必须保护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进口含有该设计的商品。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不少于10 年。 ㈤专利 Trips 规定一切技术领域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除了医疗方法、动植物及其生物生产方法外, 均可以获得专利。专利权的内容包括制造权、使用权与销售权, 保护期为提交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0 年。允许成员国对专利权规定合理、有限的限制, 包括对专利内容的强制许可使用。同时, 还专门对适用强制许可规定了比较详细、严格的限制条件。 ㈥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Trips 援引《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 要求成员国建立对半导体芯片上的电路设计(芯片掩膜) 的“注册保护制”, 保护范围包括进口权、销售权和其他形式的发行权, 保护期为10 年。 ㈦商业秘密 Trips 要求成员国保护商业秘密, 防止他人未经许可, 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合法处于其控制下的该信息。  三、Trips 关于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 Trips 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 条开宗明义指出: “成员有自由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确定实施本协议的恰当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持,“协议”允许成员以符合合理程序及符合合理形式为确认知识产权的前提。但是, 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国内法规定的程序, 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撤销程序, 要遵循公平合理、不得无休止拖延及仅仅根据证据做出判决等原则。 四、 WTO 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    1.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 各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相对独立的,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其获得、维持、利用和保护必须经由成员域内的法律而实现, “协议”并不产生具有跨国效力的知识产权。 2. 国民待遇原则。 各成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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