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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答(五)监督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答
(五)监督管理
101、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
业资质?
答: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
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
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102、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答:不需要 (依据建设部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456号)。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 〔2015〕154
号),主管部门将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企业被举报或有其他
特殊情况,也将被专项稽查。请相关企业留意省厅网站发布
的动态核查通知。
103、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
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
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
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
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
标准的行为。
104、被检查企业应该如何配合检查?
答: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
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105、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
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
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
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
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106、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
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
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
他情形。
107、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如何处理?
答: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08、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
质。
109、企业未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
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配合怎么处理?
答: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
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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