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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员工持股计划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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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北京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天津成都 宁波福州 西安南京南宁济南 香港 巴黎马德里硅谷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 号越秀金融大厦38 层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天津 昆明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 号越秀金融大厦38 层 邮编:510623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 网址: 释 义 宜通世纪、公司 指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指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草 指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 案)》 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次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本次持股计划持有的宜通世纪股票 (证券代码: 300310)。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李彩霞和黄贞。 元 指 人民币元。 2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贵公司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宜通世纪如下保证:宜通世纪已经向本所及经办人员提 供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料(包括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3 时性,并对其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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