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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护理学教研室 林田 主要内容 概述 临终关怀 临终患者及家属的护理 死亡后护理 第一节 概 述 一、濒死及死亡的定义 濒死(dying) 即临终,指患者已接受治疗性和姑息性的治疗后,虽意识清楚,但病情加速恶化,各种迹象显示生命即将终结。 即:生命活动的最后阶段。 死亡(death) 是生命活动不可逆的终止。是个体生命功能的永久终止。 布拉克法律词典对死亡的定义:生命的永息,生存的灭失,血液循环停止,同时呼吸及脉搏等身体重要生命活动的终止。 濒死与死亡 濒死:是生命活动的最后阶段,各种迹象显示生命即将终结。 死亡:个体生命功能的永久终止。 传统的死亡标准是:心跳、呼吸停止 死亡标准——心肺死亡标准 直到20世纪50年代,人们还普遍接受“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等生命活动终止”的概念。 “心之官则思”,是灵魂和智慧活动的中心。 我国出版的《辞海》,死亡的定义也是心跳、呼吸停止。 脑死亡 脑死亡(brain death)即大脑、中脑、小脑和脑干的不可逆死亡,是生命活动结束的象征。 脑死亡是现代医学界提出的新的比较客观的死亡标准。 脑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制定了脑死亡标准: 1. 对刺激无感受性及反应性 2. 无呼吸无运动 3. 无反射 4. 脑电波平坦 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 除外两种情况:1.体温过低;2.服用大量中枢抑制药物 我国的脑死亡标准 自主呼吸停止 不可逆的深昏迷 脑干神经反射消失 脑电图平直 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 持续12小时以上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 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 2.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如新西兰,南非; 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死亡过程的分期 濒死期:临终状态,是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各系统功能严重障碍,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深度抑制。 此期持续时间因人而异,病人生命尚处于可逆阶段 表现为:意识模糊或丧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肌张力减弱或消失,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出现潮式及间断呼吸。 死亡过程的分期 临床死亡期: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已由大脑皮层扩散至皮层下,延髓处于极度抑制状态。 此期一般持续5~6min,但在低温下,可延长达1h或更长 表现为:心跳、呼吸完全停止,瞳孔散大,各种反射消失,但各种组织细胞仍有微弱而短暂的代谢活动。 死亡过程的分期 生物学死亡期:又称全脑死亡、细胞死亡或分子死亡,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机体新陈代谢停止,机体不可能复活。 早期尸体现象(尸冷、尸斑、尸僵) 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 死亡过程的分期 尸冷:尸体温度逐渐减低,死后10h内每小时下降1°C,10h为0.5 °C,24h后与环境温度相同。 尸斑:死亡后血液循环停止,由于重力作用,血液向身体最低部位坠积,该处皮肤呈现暗红色斑块或条纹。出现时间为死后2~4h。 死亡过程的分期 尸僵:尸体肌肉僵硬,关节固定。先从小肌肉开始,发展至全身。死后1~3h开始出现,12~16h发展至高峰,24h后尸僵缓解。 尸体腐败:死亡后机体组织的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因腐败细菌的作用而分解的过程。一般在死后24h出现。 临床死亡期的特征包括: A.心跳停止 B.呼吸停止 C.反射消失 D.瞳孔散大 E.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 安乐死 1986年6月23日,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 看到母亲痛不欲生的惨状,王明成和妹妹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对其母亲实行安乐死,并在处方上签名。 这是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 安乐死开始走近我们的生活,并引起极大的社会关注。 安乐死的含义 1.安乐死的概念 狭义的安乐死局限于患不治之症,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 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健康”原因给予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 安乐死的种类 1.被动安乐死 在病人弥留之际,医生停止治疗,让病人安然死去。也叫消极安乐死。 2.主动安乐死 指病人或家属鉴于病情已无指望,采用药物或其他手段主动结束生命的处置。也叫积极安乐死。又可分三种: (1)自愿的,自己执行 (2)自愿的,他人执行 (3)非自愿的,他人执行 安乐死的立法 1.安乐死的决定权 原则上只有本人有权决定,如本人已经无法决定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 国外通行预嘱方式,即本人在清醒时预先立下自愿安乐死的书面决定。 安乐死的立法 荷兰于93年通过安乐死法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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