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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与专账管理专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5.委托、合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样式附后); 7.需要政府科技部门鉴定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 期限: 1.分局30个工作日(不含政府科技部门鉴定的外部流程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市局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样式) 本企业承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所[2013]38号】的有关规定,设置“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同时,报送《企业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若未按规定建立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制度,将不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登记研发项目研发费加计扣除(事后报送资料类)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发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表》(样式附后);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样式附后)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归属权报告等资料; 5.《研发支出多栏式明细账汇总表》(样式附后)复印件,其中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第二年起每年报送无形资产摊销处理会计凭证复印件。 期限:分局7个工作日 * 1、时间节点 2、研发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3、费用化、资本化 4、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 5、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 * *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至少下设两小类: (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2)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至少下设三个子类: 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至少下设四个小类: (1)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1)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至少下设四小类: (1)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2)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3)研发成果的评估费用;(4)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 7、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至少至少下设十五小类: (1)新产品设计费;(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3)技术图书资料费;(4)资料翻译费;(5)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7)会议费;(8)差旅费;(9)办公费;(10)外事费;(11)研发人员培训费;(12)培养费;(13)专家咨询费;(1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15)其他; * (四)企业应当按照自身研发支出的实际情况设置研发支出的大类、小类、子类和支出项目明细。 设置原则应当是:可以细化、增设,不得合并。 * (五)自主研发项目不设置“委托合作费用”,应当设置“自主研发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 (六)委托研发项目应当设置“委托合作费用”支付给受托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应当按照受托方提供的《委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表》确认当期研发支出、记录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2013年1月1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甲公司决定自主开发RD001项目,项目经费预算5,500,000元,研究开发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发内容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定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范围。公司按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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