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11章英国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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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英 国 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英国法的历史发展、基本渊源及代表制度,掌握普通法、衡平法、“遵循先例”原则、《大宪章》及英国宪法的特点、信托制、“约因”、陪审团审判及律师制度等原则与制度。 【关键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 大宪章(Magna Carta) 占有(Seisin) 信托(Trust) 约因(Consideration) 陪审制(Jury System) 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 【引导案例】 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 第一节 英国法概述 古代英国法的发展与两次异族入侵及军事征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5世纪中叶起,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入侵在英格兰确立了日耳曼法的主导地位;1066年诺曼征服以及随后诺曼国王们的法律改革活动则为英格兰带来了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普通法。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经过近代化改造的普通法传统得以继续发展,并随着英国在海外的殖民扩张活动而被广泛地传播于世界各大洲。 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 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有史以来不列颠岛上最早的居民为凯尔特人(Celts)。1世纪前后,国势日盛的古罗马帝国依靠强大的武力将不列颠岛并入其领土版图之中,罗马皇帝将不列颠划分为若干行省,并委派总督对其实施有效的治理,罗马人的占领持续了近5个世纪之久。 作为日耳曼人的分支之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与欧洲大陆各蛮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无什么本质的区别,它具有各日耳曼部族法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法律等同于习惯,它只能被“发现”、被“宣示”,不能被“制定”;法律的分散性与属人主义原则,法律因人、因地而异;保留大量日耳曼部族习惯,如“马尔克”村社与土地制度,赎罪金制度,民众集会的政治组织形式,等等。 大约从7世纪开始,在基督教的影响下,早期以口耳相传为传载方式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也开始了成文化的若干尝试,编撰了《埃塞尔伯特法典》、《伊尼法典》以及《阿尔弗烈德法典》等十一部粗俗的蛮族法典。 二、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英国法的发展 1066年法国贵族诺曼公爵威廉率军侵入英格兰,他在镇压各地反抗之后,加冕为英国国王,是为“威廉一世”。 诺曼征服对于英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称之为是“一场决定整个英国法未来历史的巨大变革”。 1.普通法的形成 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普通法(Common Law)是指12世纪中后期亨利二世法律改革以后出现的、普遍适用于英国全境的法律与司法规则。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Equity)是继普通法之后在英国出现的另外一套法律体系,它由以大法官(the Chancellor)为首的衡平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而来。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目的旨在弥补普通法的缺陷,故而得名。 3.制定法的发展 制定法(Statute Law)即成文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法律规范。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发展 革命后,英国确立了以议会主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制定法得到较大发展,普通法与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了资产阶级含义。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成果体现在宪法领域。 根据1689年《权利法案》的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停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税、不得在和平时期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以及其他一切特别法院,议员应经自由选举而产生,议员在议会内的发言不受非法弹劾或讯问。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则以议会法案的形式规定了王位的继承顺序,并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同一时期衡平法的系统化也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被称作“衡平法之父”的诺丁汉勋爵(Lord Nottingham,1621—1682年)、哈德威克(Hardwicke,1690—1764年)、埃尔登(Eldon,1751—1838年)等人的推动下,零散的、不系统的衡平法被糅合成一个相对规范的法律制度。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的近代化。 五、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工人运动风起云涌,民主思潮得到广泛传播,福利国家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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