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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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 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主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早期的国家实行 ●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 (l)控审分离、由私人控告、不告不理 (2)控辩平等对抗、律师阶层出现 (3)审判中立、法官处于消极地位 (4)神示证据制度 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期 ● 纠问式诉讼的特征是: (1)控审不分、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 (2)原、被告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 (3)审判秘密而不公开进行 (4)野蛮刑讯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 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 ● 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主要特征:1. 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 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 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审判程序中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 5. 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4.对抗制诉讼模式 ● 主要为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 ● 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美国特殊) (2)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 (4)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 (5)允许辩诉交易 (6)实行陪审团制度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 (一)概念 辩诉交易,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二)类型 1.罪名的交换 罪名的交换,即检察官起诉时将重罪罪名换为较轻之罪名,例如将强奸罪降低为性侵害罪 2.刑期的交换 刑期的交换,即检察官在被告认罪后,承诺不向法院求刑或向法院推荐一个有利于被告的刑期。但是该请求对法院并不具有拘束力,法院仍然可以根据量刑手册而量刑 3.罪数的交换 以罪数交换,即检察官以数罪起诉被告,协商后被告就一罪或数罪认罪后,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状其余之数罪 5.混合式诉讼模式 ● 这一诉讼模式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又称“折衷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 ● 混合式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1)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借鉴 (2)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等制度——对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借鉴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神示裁判阶段:神示证据制度 证据裁判阶段: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神示证据制度 (1)适用阶段 ● 神示证据制度主要发端和盛行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和欧洲的封建社会前期 (2)内涵 ● 神示证据制度,即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证据制度 ● 其主要内容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等 2.法定证据制度 (1)适用阶段 ● 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证据制度,16至18世纪这种制度最为发展 (2)内涵 ●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 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 A.关于证据分类:“完善的和不完善的”、“完全的和不完全的”;“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完善的证据,即“证据之王” B.关于证据的收集:“刑讯” C.关于证据的判断:“男优于女”、“学者优于非学者”、“僧侣、牧师优于世俗人” D.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收集到完善的证据,应定罪;收集到不完善的证据,可刑讯;经刑讯仍收集不到完善的证据,可作出“存疑判决” (3)评价 ● 正:在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定证据制度较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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