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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教材:《中国法制史》,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 导论 一、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设和学科研究的发展 (一)溯源 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学科,其创设可追溯到中国近代第一所正规大学——京师大学堂和第一批官办法政学堂的设立。 1.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通过的由梁启超主笔的《大学堂章程》把大学分设为七个学科,其中法律学归为政治科之内,其开设的有关中国法制史的科目有两门:一门是“中国历代刑律考”,学时安排为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均为每周一小时,课程内容为“取汉代辑本、唐律疏议、明律及各史刑法志、择要自行编纂”。 另一门是“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学时安排为第一、第二、第三学年,均为每周三小时,第四学年每周两小时。 2.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由沈家本、伍廷芳起草的《京师法政学堂章程》也规定了在正科政治和法律两门中分别开设法制史课程,其中三年制的法律科分别在第一学年的第一、第二学期开设“大清律例及唐明律”和“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周学时数分别是四小时和三小时。 3.民国以后的大学法律教育,沿着清末法政学堂所开辟的发展之路,不断完善。到1939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正式公布了调整后的大学法律教育科目,其中“中国法制史”被列为第三学年的必修课。此后,这一制度基本成为定制。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法制史学科 1.新中国成立后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起步和发展是依循苏联法律教学的模式。 新中国第一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第一至第三分册)就是依据苏联的理论体系和结构编排的。全书分为四编共三册,第一编为奴隶制时期,第二编为封建时期,第三编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第四编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1949年前)。这一时期编印的一批国家与法权历史的教材,基本都是按照这种结构编成的。 2. 1979年,经过两代学者近30年的努力,中国法律史学会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了正式成立大会。这是“文革”后中国法学家成立的第一个全国一级学会。在这次会议上, 最主要的成果就是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正式取消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沿用的苏联“国家与法权通史”的学科称谓,正式将学科名称确定为“中国法制史”;同时,还就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进行了探讨,将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和消亡作为研究主体,以中国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特点、主要内容及自身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二、对中国法制史学科价值的认识 德国著名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克茨在其专著《比较法总论》中说,法律是一个任何人无法依靠直觉了解的整体,这个整体包含着诸多复杂的因子。 “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资料必须是:过去的和现在的全世界的法律;以及同法律相关的地理、气候、人种;各民族的历史命运——战争、革命、建国、奴役;宗教和伦理观念; 各个人的抱负和创造力、商品生产与消费的要求;各阶层、党派和阶级的利益;各种思潮,不仅封建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产生各自不同的法律,各种思潮、已选定的法律道理的合乎逻辑的考虑,特别是对于一种国家和法律的理想的追求,都是起作用的。所有这一切在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形成上都是互为前提的。所有发达民族的法律在阳光下迎风闪烁,千姿百态。” 法律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当然也是历史的产物。因此,追根溯源地去获取其历史的面貌、去找寻过去的样态,是理解当代法律、更好地掌握当代法律的必要条件之一。中国当代法律体系虽然来源于西方,但伴随着执政党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已经表现出不同于西方法系的独特性,这些独特性更多的是中国特有的国情带来的,而中国法制史所呈现的正是中国在法制方面的国情知识。 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史料概略 (1)法律典籍类。典型的如《中华传世法典》(六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内容包括刘俊文点校的《唐律疏议》,薛梅卿点校的《宋刑统》,史金波点校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郭成伟点校的《大元通制条格》,怀效锋点校的《大明律》,田涛、郑秦点校的《大清律例》。 还有如刘海年、杨一凡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乙、丙三编),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2)二十四史中的《刑法志》专章。 (3)考古发掘资料。 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1155支(另残片80片)秦代竹简,这些竹简绝大部分是法律文书。 《侯马盟书》由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根据1965年在山西省侯马市出土的“侯马盟书”整理,文物出版社1975年出版发行的。主要内容是誓辞,盟主是春秋时期的赵鞅, 共分为五类:宗盟类、委质类、纳室类、诅咒类、卜筮类,反映了夏、商、周时期“盟辞”这一法律形式的价值。 《居延汉简甲乙编》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学研究所编,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居延汉简内容十分广泛,不仅记述了居延地区屯戍活动的兴衰,而且保存了西汉中期到东汉初年的重要文献资料。其中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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