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处理邱兴.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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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行为引起的学生伤害, 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案例】少女拿同学12元(视频) 某职业技术学院17岁的唐娟娟(化名)拿了班上同学12元钱,被带到保卫科,让她交代偷窃经过、写检讨,她吓得给老师跪下了,但是老师还是打电话让家长去把她领回家,娟娟一时想不开,跳进汉江身亡。 昨日,双方就娟娟跳河死亡一事达成协议:鉴于乙方(唐××)生活困难,出于人道和人文关怀,甲方(某职业技术学院)愿承担娟娟尸体保管费和火化费,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生活补助、精神抚慰等人民币14万元…… 【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无责任。那么,为什么要支付娟娟尸体保管费和火化费,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生活补助、精神抚慰等各种生活抚慰金呢? 学校(老师)真的没有过错吗? 【案例】教师教育方法不当导致学生自杀受伤案 某日上午,班主任刘某巡视时发现女生周某旷课,在整理书籍时,发现了一封情书,遂将情书揣进自己的口袋里。 第二天,刘老师找周某谈话,说清楚情书的事情。周某称这是自己的隐私,别人无权过问,并严正要求刘老师还回情书。刘老师大怒,将周某拉进教室,从口袋里掏出情书便要宣读。周某见状上前争夺,情书被撕碎,周某大哭。刘某将情书内容向全班抖出,并大声斥责周某。当晚,周某在家中跳楼,造成左肋骨、骨盆、左腿骨折,花去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6000余元。 【分析】 首先,班主任刘某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刘某在教育周某的过程种,教育方法明显不当,对周某的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周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班主任刘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其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三)学生之间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 【案例】男孩打篮球骨折(视频) 某中学学生吴某在上体育课打篮球投蓝时,同学张某犯规拉了一下吴某,吴某摔倒,造成踝关节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老师在课前进行了安全教育;事故发生时,老师在场。 【分析】 1、吴某和张某有过错吗? 2、学校(老师)有过错吗? 3、如果法院判定吴某、张某、学校共同承担吴某的医疗及其他费用,你觉得合理吗?为什么? 【案例】学生受伤 学校免责 张某在校与同学踢球,抢球时不慎摔倒,造成前臂骨骨折。张某上诉南岗区法院,要求同学和学校对自己的伤害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最后认定,张某在学校下课时间参加体育活动是正常有益的,但张某摔倒时与同学没有身体接触,故同学对此没有责任,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所以张某的同学和学校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分析] 张某所受的伤害,是在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的足球运动中发生的意外,而非他人行为所致,以原告的年龄所应具备的判断能力,他是能够知道足球运动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既然自愿参加,就属于侵权法上的甘冒风险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被请求人可以免责的抗辩事由,也就是说,校方只要履行了通常的管理教育职责,即可免责。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也正是把这种情况规定为学校可以免责的几种情形之一。因此,南岗区法院没有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判决是成立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案例一] 某中学女生小丽因违反校规校纪、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半夜三更跳窗子、翻院墙跑出校外与社会人员同宿而受到班主任严肃批评,并被其父领回家教育了几天。家长和学生共同写了保证书后,小丽又回到学校。 ???? 某天上完晚自习后,小丽又跑出校外与一成年男性同宿,班主任到处寻找无果。次日,见小丽到校上课了,班主任便与小丽的家长联系,让其母亲来学校把孩子领回去教育。小丽回家后,乘父母不在之机,写了“妈妈,我是个坏女孩,我死后不要为我太伤心”的遗书,并服用了“杀虫霜”农药,后经抢救无效于6日下午中毒死亡。 ???? 小丽父母认为学校和老师剥夺了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造成学生伤心绝望而服毒自杀,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和班主任赔偿死亡补偿金5.1万余元,安葬费5346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分析】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班主任作为人民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小丽身为学生,本应洁身自好,遵守校规,却夜宿校外,班主任出于安全和负责任的考虑,让家长将其领回教育并无不当。学校和老师并没有作出将小丽开除学籍的决定,校方不存在违法行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校方没有过错。小丽在自己家中服毒身亡,学校和教师无法进行监管,小丽家长也无证据证明小丽的自杀系学校和班主任剥夺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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