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继续教育执业法律案例解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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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合同法》第286条,在制定过程中的4种观点: (1)成立承包人的留置权; (2)赋予承包人法定的抵押权; (3)设立承包人的留置权; (4)承包人的工程款应当优先受偿。 最终合同法采用的第4种观点。 合同的担保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根据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 、 抵押、质押 、留置、定金。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 案例焦点:长城公司是否能优先受偿工程款问题。 存在两种观点: (一)长城公司不应优先享有受偿权。理由:P24。 (二)长城公司应当优先享有受偿权。理由:P24-25 建筑公司要求按签约时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发包人主张依约支付工程尾款,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公司答辩,此规定只适合承包人,不适合发包人。 案例7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的理由: 1.《解释》第二条确立的原则是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的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 2. 赋予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权利,是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需要。 (一)分包问题涉及的工程结算款 (二)因分包产生配合费、交叉费的问题 (三)因停工窝工产生的损失问题 案例8 建设单位分立或合并后工程款给付义务的承担 A建筑公司辩称: 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并有一定证据,如从开工到诉至法院期 间,对方从未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只是作为一个拖延的借口,同 时所谓存在质量问题的主体工程以及问题比较多的工程都被对方 使用以及装修,根据建筑法规定,未经验收使用的,发现问题自 己承担责任。再者,质量问题已过时效。 因此请求驳回三晋大厦的反诉。 针对双方的陈述与辩诉,结合案件的事实认定,一审法院审理 认为: 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有效; 已支付工程款33 525 800元,尚欠8 263 441元; 强风公司的工程款,不在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内; 根据《费用定额》规定,三晋大厦支付A建筑公司配合费122 925元; 停工、窝工费,经过求实查证,三晋大厦承担70%的责任,折算人民 币4 628 172.5元; 三晋公司关于质量缺陷的反诉不成立; 在一审认定的基础上,二审判决: 1)三晋大厦与A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有效; 2)三晋国际饭店与三晋大厦共同支付A公司工程款8 263 441元及 利息,从使用工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3)三晋国际饭店与三晋大厦付A公司工程停工窝工损失4 628 172.5元及利息,从使用工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4)三晋国际饭店与三晋大厦付A公司工程配合费122 925元; 5)驳回A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三晋大厦反诉请求; 2008年8月10日,赵东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评定构成三级伤残; 原告赵东认为:原告是在为被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钱南认为:原告是在工作中受伤,应该按照工伤处理; 建设股份认为:原告虽然是在工作中受伤,但与其没有劳动关系,故不承担责任。 案例9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人身伤害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 原告虽然在工作中受伤,但原告系受雇于钱南,与建设股份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故不能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由于建设股份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钱南,属于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而发包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过错; 故判决钱南承担责任,建设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焦点:赵东与建设股份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形成的两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 涉及的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区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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