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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严峻 按照日前公布的一份犯罪研究报告显示,全球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达1140亿美元。此外,据接受调查的受害者表示,因处理计算机犯罪问题而浪费的时间价值是2740亿。将两者相加,计算机犯罪让全球每年损失3880亿美元,远远超过了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全球黑市的交易总额(2880亿美元)。 形势严峻 在中国,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40亿人民币(250亿美元),同时,处理计算机犯罪浪费的时间价值为3720亿人民币(567亿美元)。从计算机犯罪受害者人数来看,中国地区的计算机犯罪相较于全球可能更加恶劣:2010年,全球有4.31亿成人遭受过计算机犯罪的侵害,这其中就有差不多一半的受害者(1.96 亿人)在中国。 形势严峻 报告还进一步指出, 超过三分之二的在线成人(69 %)曾遭遇过计算机犯罪的侵害。每秒钟就有14个成人成为计算机犯罪的受害者,每天有百万余人遭受计算机犯罪的侵害。手机网络犯罪越发严重,有10%的在线成人遭遇过手机网络犯罪。针对手机操作系统的新漏洞数有所增加,从2009年的115个上升到2010年的163个。这一迹象表明,网络罪犯开始将精力重点放在移动领域上。除了移动设备面临的威胁,社交网络的流行和防护功能的缺乏,可能也是网络犯罪受害者人数增加的原因。 形势严峻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飞速发展与普及,我国网民数量急剧增长。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病毒、木马、黑客频繁行动,频频发生网银用户、网上理财用户以及游戏玩家被木马等恶意程序盗号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针对计算机恶意程序的设计、传播、利润分成等形成的一条黑色产业链也愈演愈烈,让众多互联网用户对网络信息安全丧失信心,这对正在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产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计算机犯罪定义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非法操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内存数据及程序)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并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06年底,“熊猫烧香”病毒肆虐互联网,短短两三个月时间,多达数百万台电脑惨遭感染和破坏。一时间,民众无不谈“熊猫”而绝望,闻“三根香”而色变。2007年1月初,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 截至案发为止,已有数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遍及北京、上海、天津、山西、河北、辽宁、广东等多个城市。 此外,主要涉案人在互联网上叫卖该病毒,同时也邀请其他网友帮助出售该病毒。随着病毒的出售和赠送给网友,“熊猫烧香”病毒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为了提高访问涉案人网站的速度,减少网络拥堵,涉案人在某有限公司租用了一个2G内存、百兆独享线路的服务器。之后,涉案人将游戏木马挂在其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其网站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涉案人共获利十余万元。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十余省市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2007年2月,根据统一部署,网安部门在与多地公安机关及多部门的配合下,一举侦破了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这一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抓获了主要涉案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同时还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了众多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负刑事责任。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多名被告人一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非经营上网服务场所的义务 (一)不得利用网络进行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对应B项,33号令第5条)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非经营上网服务场所的义务 (二)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对应C项,33号令第6条)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三、非经营上网服务场所的义务 (三)接受监督、检查、指导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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