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重大税务风险管控.pptVIP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重大税务风险管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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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发票开具的时间: 发票开具方应开具发票的时间就是发票取得方应该取得发票的时间 。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改增开具日期基本同上财税【2013】37号文41条。 * * 也就是说,如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承担赔偿义务的人应该是原股东。公司并不承担赔偿义务,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蒙牛乳业与摩根士丹利、太子奶与高盛、永乐电器与鼎辉投资等都采取了对赌协议 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会影响并购市场的运行效率,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中,“对赌协议”也已经被大家广泛运用。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运用“对赌协议”在政策层面是证监会明确允许的。在中国证监会2008年3月2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这里,“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对赌协议”。 四方在“增资协议书”中约定;“海富投资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如果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履行补偿义务。 2007年11月2日,海富投资依约向甘肃世恒缴存了出资款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14万余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885万余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当时,甘肃世恒的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海富投资出资2000万元,却仅占3.85%的股权。 甘肃世恒的工商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年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约定,甘肃世恒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双方协商无果,海富投资将甘肃世恒告上了法庭。 对广大PE投资者来说,“对赌条款”中对于投资人的投资权益的保障条款最好是由原股东来履行,在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中不要设立投资保本或收益的保底约定。 2010年12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海富投资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据此判定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效,并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 海富投资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甘肃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依旧认为对赌协议无效,只是援引的法律依据变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是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据此,甘肃高院认定对赌协议条款无效,同时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审判决下达后,甘肃世恒对甘肃高院的判决不服,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2011年12月19日,最高法做出了“(2011)民申字第1522号”裁定书,受理了世恒公司的申请,提审了此案。 2012年11月初最高法民四庭已经对上述对赌协议案做出了判决。 判决书显示,最高法对此案的事情部分,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只是在法律关系的认定上,最高法有所改变。 最高法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甘肃世恒、迪亚公司共同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超出了海富投资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最高法认为,这一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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