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案例解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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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典型案例解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 学 院 党委书记兼副院长 于 海 纯 ■要目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二、保险合同“代签名”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四、投保人告知义务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五、保险理赔的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1:车主为个人,车之使用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知情承保并出具车险保单。后该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他人受伤。经交警责任认定律所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律所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理由是:车主是个人,以律所之名按非营业用车投保费率投保,目的是减少保费,律所对车不具有所有权故无保险利益。 问题: a.律所对车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投保人是否有投保资格限制? b.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2:黄先生购买运输公司客车一辆,并挂靠该公司经营。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该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称,其未与黄先生签订过保险合同,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涉案保险合同合法转让给黄先生的情形,故黄先生要求保险赔偿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问题: 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不属于该公司的车辆为保险标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3:陆某以被保险人名义与保险公司订一车险保单,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损失险。投保车辆行驶证上记载的名字为王某,其公路养路费、运输货物附加费等均有陆某缴纳。某日,赵某驾驶该车与包某停在路边的农用三轮车碰撞,造成高某受伤及两车损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高某起诉赵某、包某、陆某、王某赔偿人身损害,各方达成协议:陆某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5000元,赵某赔偿高某9790.23元。陆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陆某对保险车辆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其请求,故陆某诉至法院》 问题: 车辆登记车主为王某,陆某实际上使用,陆某对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案例4:某包装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车损险保险金额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承运货物险保险金额10万元等,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刘某,包装厂作为挂靠单位为被保险人。合同签订后刘某交付保费4424.4元。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和包装厂均作为肇事车主参加了事故有关赔偿问题的处理。现包装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已向刘某支付保险金(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险等合计210332.15元)为抗辩。 问题: a.车受损后刘某支付了修理费,包装厂未因车损遭到损失,包装厂请求27371.4元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利益和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b.事故发生后,刘某向死者家属履行了赔偿责任,包装厂未对第三者赔偿,包装厂是否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给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 c.事故发生后,包装厂作为车辆挂靠单位对外承担了1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承运货物险保险金额10万元),包装厂对承运货物是否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主张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是包装厂,刘某受领保险赔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上述四案例结论性分析 1.保险利益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可以分离,不同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 不同投保人可以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实质上是确认财产的使用人、租赁人、承运人、抵押权人、质权人、保管人等主体基于其他利益关系对保险标的也可以形成保险利益,目的是防止保险人滥用保险利益原则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实务中,很多非机动车所有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包括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车损险。发生事故时,对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以其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对于实际所有权人,则以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由拒赔。这种抗辩不违背保险原理,但采此抗辩理由,是允许保险公司在展业时接受非所有权人投保损失险,而出险时以保险利益欠缺为由拒赔,有违诚信原则。 2.同一保险标的上不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各自的保险利益范围内申请理赔——正确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不同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司法规制及相关案例解析 (二)人身保险利益及相关案例解析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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