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案例-洪良国际.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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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国际IPO造假案例分析 1.洪良国际IPO造假的财务表现 (1)布料偏高的毛利率 公司主要生产综合化纤类针织布料,属于传统的低毛利加工企业。最多的10%左右,但洪良国际2006-2008年报告的毛利率居高不下且逐年增长,分别为23%、25%和28%,远高于同业水平。2009上半年,洪良国际零售服装的平均售价由2008年的64.6元大跌28%至46.5元,但其毛利却奇迹般上升了近9%。 (2)膨胀的销售额 2008年5月,洪良国际为发展零售业务以1.4亿元收购福建石狮麦根服饰 。收购之后的13个月时间,为洪良国际带来匪夷所思的1.54亿元毛利,已超过原始投资额。2008年和2009上半年,此新增零售业务为洪良国际贡献了2.22亿元和2.45亿元收入,占当年新增收入的67%和77%。 根据香港证监会披露的资料,洪良国际在2006年到2008年的销售收入分别被夸大了约3.81亿元、7.09亿元及9.75亿元,当年实际收入被虚增了1.4倍、3.2倍及3.3倍。 (3)相悖的业绩报告 洪良国际招股说明书披露,2006年到2008年及2009上半年的税前利润分别为1.16亿元、1.95亿元、3.09亿元和2.43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60%。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披露,2006年到2008年及2009上半年的税前利润分别夸大了1.02亿元、1.85亿及2.98亿元,虚构爆增8.3倍、18.5倍和27.1倍。 (4)虚增的现金流 在账务数据处理上,洪良国际通过彻底捏造现金及银行存款,来支撑其虚构的高增长和强盈利能力,每年虚增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同虚增的税前利润非常匹配。 洪良国际招股书披露的2006-2008年末账面“现金及其等价物”分别为0.89亿元、1.75亿元和2.38亿元,但按香港证监会的披露,其虚增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分别为0.67亿元、1.65亿元和2.05亿元,几乎完全在虚构“现金及其等价物”。 ⒉IPO造假各方迥异的命运 (1)对上市公司的处罚 香港证监会在提交给香港高等法院的文件中,指控洪良国际违背了《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数项有关欺诈、欺骗、提供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方面的规定,并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禁制令,限制洪良国际及旗下四个全资附属公司在香港挪用资产;要求提出委任适当人员去收回、接收及管理洪良国际上市时募集的9.974亿港元资金净额,并要求洪良国际就有关资金支付利息。 (1)对上市公司的处罚 2012年6月20日,因招股书资料造假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超过两年的洪良国际宣布,与香港证监会达成协议,同意按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时每股报价2.06港元,回购公司股份,涉及7700名小股东,最多赔偿10.3亿港元。根据协议,洪良国际完成回购后,未来将从香港交易所退市。 (2)对保荐人的处罚 事件中的另一个关键角色兆丰资本,作为洪良国际2009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的唯一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保荐人,被香港证监会于2012年4月22日吊销保荐牌照,并施以罚款4200万港元。 2012年6月7日,香港证监会再宣布,撤销康晓龙的保荐代表牌照,并撤销核准其担任负责人员。 吊销相关机构及个人的牌照,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从未有过,4200万港元的罚款也是历史上对保荐人的最高罚款。 (3)对审计师意外的处理结果 洪良国际IPO造假案的另一焦点——审计师毕马威,由于率先发现洪良国际IPO造假,不仅没有隐瞒,还马上举报,躲过了被香港证监会惩罚的厄运,甚至被认为在及时挽回投资者损失方面功不可没。 毕马威职员卷入的受贿、行贿案件,因控方未能毫无疑问地指出被告犯案意图及存心收钱,两位出庭证人各自的证词相互矛盾,无法排除所有疑点,根据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于2011年4月27日被判无罪。香港会计界的法定自律监管机构——香港会计师公会表示,由于法院已宣判会计师无罪,不会对该会计师或其雇主毕马威追究责任。 ⒊审计独立性与客户关系 在洪良国际IPO造假事件中,审计师毕马威明明发生了审计失败,其职员还卷入了受贿、行贿案件,能够独善其身主要是由于其风险管理的手段与策略 (1)风险管理的手段 2010年2月20日,毕马威职员刘淑婷拒绝接受协助洪良国际上市的“中间人” 陈秋云的10万港元现金作为提供审计服务的额外报酬。刘淑婷随后获悉,与其共同参与洪良国际IPO审计的上司、毕马威高级经理梁思哲收受了来自洪良国际的30万港元现金 3月1日,刘淑婷将此事向毕马威负责内部调查的合伙人何咏璇进行了汇报。随即,该合伙人两度约谈梁思哲,但梁思哲一度否认其收受贿赂。毕马威于是紧急启动了对洪良国际IPO审计项目的核查,并且发现了一些差异及问题。 (1)风险管理的手段 由于内部规则和程序明确禁止任何人士向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做出任何馈赠,毕马威宣布暂停梁思哲的职务。 在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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