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20110519.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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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姜强 一、如何理解道交法第76条 一、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问题:合同责任抑或法定责任? 立法背景: 1、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市场化模式、保险公司代办模式以及社会保障模式 2、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政府监管但不负担盈亏、保险公司无定价权但负担盈亏 二、道交法第76条的整体理解:交强险限额内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 二、分项限额问题 1、分项限额在立法论上的不妥当性。 2、分项限额在解释论上面临的困境: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交强险的费率厘定原则。 3、分开经营、单独核算模式的弊端:交强险的亏损与商业险的盈利。 4、未来的发展方向:交强险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纯化或交强险费率的提高 分项限额问题:欧盟国家最低限额(2009) 机动车未投保时的责任承担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的侵权类型 1、权利的侵害转向法律的违反 2、纯粹财产损失的赔偿 多辆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对连带责任的限制:比较法上的观点以及实践中的需求 2、部分投保、部分未投保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1)多辆车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受害人请求先由已投保保险公司赔偿的,应予支持。不足部分,由未投保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仍有损害的,多辆车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导致的保险公司责任) 在损害未超出多辆车交强险的总和的,保险公司承担了超出被保险机动车应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就超出份额部分向未投保机动车一方追偿。(追偿权的法定转移) (2)多辆车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机动车转让和改装、加装、变更使用用途的问题 1、合同转让不属于重要事项。 2、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并影响保险费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应予支持。 本车人员的受损问题 1、侵权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侵权行为得到保险的赔偿。 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投保人遭受损害的,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人员的除外。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相关问题 首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保险合同的规范范围、比较法的观点来看,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 1、交强险公司作为被告 2、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合理性: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3、管辖问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 保险金请求权的禁止转让 1、人身伤亡的损失,交强险具有基本保障性质,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安定社会的功能。 2、由于人身伤亡的损失具有比较重要的生存保障功能,如果能够转让在伦理上不可取。 3、《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我国司法实践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1、《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 2、《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交通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 3、《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二)结论 1、我国的司法实践基本上确定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是机动车保有人的主要判断标准 2、《侵权责任法》第49、50条基本遵循了上述判断标准 3、关于第49、50条的理解问题 4、关于受害人身份不明情形下的请求权主体问题: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请求权主体? 1、经营性机动车挂靠时责任主体的认定:补充责任 2、出租车的责任主体认定 (1)需要考虑出租车的经营机制,区分公司制与挂靠制的运营模式。 (2)公司制下:应当以出租车公司为责任主体 (3)挂靠制下: 《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23号) 4、雇主责任的追偿权问题: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五、损害赔偿问题 (一)道交法与保险条例中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辨析 (二)财产损失的范围问题 1、机动车相撞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机动车在一定期间内难以使用或者难以经营的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 2、机动车的贬值损失是否具有可赔偿性? 3、使用中断的损失和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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