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要点课件(2011[1].11).pptVIP

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要点课件(2011[1].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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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及 法律法规要点辨析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 吴正 (联系电话:0571- ? 案例一:特殊岗位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理解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自2008年1月到被申请人某木业公司工作,担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职务,从事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招录公司员工、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工作事宜.周某本人未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也从未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该公司其他员工均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曾于2007年12月26日召开了员工大会,讨论并通过了木业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该公司管理制度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行政人事部经理的职责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及薪资事宜,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行政人事部相关责任人承担。该规章制度出台后,无论是新进公司员工还是老员工都已学习过。2008年11月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又无故克扣申请人2008年8月工资1000元,申请人被迫离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查,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证实被申请人未扣发申请人2008年8月工资1000元,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 案例一:特定岗位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 1、支付9个月的双倍工资,其中:试用期1个月,工资2000,第二个月转正后工资3500元,即:2000*1+3500*8=30000元(不含已发放的单倍工资); 2、退还无故克扣的2008年8月工资1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解不成,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特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都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评析】 一、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单位的行政人事部经理,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且依照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就是代表被申请人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宜,对公司在日常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建议,告知公司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入职后,应依职责及时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并依职权签订其本人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2008年11月申请人却在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后,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至仲裁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当然,如果申请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自身的职责,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用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的,或者该用人单位从整体上仍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则申请人仍可获得二倍工资的赔偿。即:对于特殊岗位人员如人事经理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当举证证明过错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其他劳动者则无需作此证明。虽然在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有人认为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只看结果,而无需考量劳动者一方是还存在过错,但对此,湖南省、广东省均有不同的规定。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认真履行了举证义务,从工资记录看,被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了申请人2008年8月工资,在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举证义务后,申请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举证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 人支付2008年8月工资1000元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一、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起算,到签订劳动合同时止。如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持续的,则从第二个月起付止满一年为止,最长为11个月。 二、双倍工资的支付标准:以劳动者的“标准工资”作为基数,不以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工资作为基数,这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一致。 三、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时效期间为一年,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某员工2008年1月入职,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员工申请仲裁的最后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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