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回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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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十八、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某在审查该县公安机关移送的陈某抢劫案过程中,违反规定会见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并接受其宴请。孙某在补充侦查中取得重要证据。原来在该县公安机关参与了本案侦查的刘某,在案件移送前调入该县检察院,在本案中参与了审查起诉工作。关于本案的回避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哪些? A.陈某有权申请孙某回避 B.孙某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依职权决定其回避 C.刘某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因此无需回避 D.孙某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取得的证据无效 程序法名言 诉讼的原始功能是把冲突从暴力的水平转移到语言和话语的水平。 ——利科(法国著名哲学家) 第七章??????回 避 本章主要内容 一、回避制度概述 二、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 三、回避的程序 第一节 回避制度概述 一、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西方传统诉讼理论有一个著名的原则,即“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的回避规定的较为详细,英美法系国家对陪审员的回避规定的较多 二、回避的意义 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 有利于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的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 一、回避的种类 按照是否需要附一定理由,英美国家对陪审员的回避分为有因回避(也称附理由的回避)和无因回避(也称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其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因提出附理由的回避而没有被排除的候选人对当事人产生偏见) 按照提起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自行回避、指令回避和申请回避 二、回避的法定理由(法定情形) 【案例】某年底张东因在花园市火车站公然抢夺一妇女的手提包,被当地群众合力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侦查,负责人是陈某。后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次年3月,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张东认出庭审法官是曾经对该案侦查过的陈某。原来陈某在同年2月调到法院工作。张东遂申请陈某回避。?  【问题】法院应否批准张东的回避申请? ——刑诉法28条: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刑诉法29条: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回避的法定理由(法定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下列情形也应回避: ——《高法解释》23.24.25条:适用于审判人员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后调至法院工作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担任过本案翻译人员、勘验人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 ——《高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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