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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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结果 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申请人 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起的工资差额。 该公司是否可以以回收贷款扣押张某工资。 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资争议案件,本案的实质性问题是某汽车配件厂扣发工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广义 指一般意义上的工资,除基本工资以外,还包括奖励工资、津贴、补助、劳动分红等。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并对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狭义 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础部分,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中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部分。 案例评析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形:(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也就是说,即使在法律、法规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每次扣除工资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本案中张某并不存在以上情形,故某公司克扣张某工资的行为显然违法。张某曾担任过某公司销售科的副科长、科长等职务,亲手办理了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对销售业务情况比较熟悉,同时也掌握了一些欠款单位的情况,某公司以文件的方式责令张某等业务人员负责欠款的清收工作并无不当,从某方面而言还可以加快清欠工作的进程,但是某公司在其所发的文件之中一再坚持“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并进而扣除工资的作法却不妥当。 谁经手,谁负责 1、张某等具体经手产品销售的人员只是代 表某汽车配件厂销售产品,是典型的代表 企业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 2、外单位所欠的货款只是欠某公司的货款, 并非拖欠具体业务人员的货款,要求具体 业务人员对欠款负责属过分之举。 3、企业间相互拖欠本是经济生活中一种的 现象,也是一种客观商业风险,并不能归 责于具体的业务经办人员。 某公司作出“谁经手,谁负责”的决定明显缺乏合理性。至于该公司实行的“货款收不回来的,余额部分由个人赔偿”的决定更是于法无据。以清欠工作不能到位为由,扣发申诉人的工资,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予保证,明显违背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之规定,因此,张某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全部工资应该予以支持。 ? 案例评析 案例九: 拒绝加班,是否可以解除? 案情介绍 李某来沪打工,进入一家小服装厂工作,平时厂里工作不是很辛苦。但是2010年6月这家工厂取得一批订货合同,为了尽快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厂领导在没有和职工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就单方决定全体职工平时每天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对此,李某等十几个小姐妹十分不满,但大家还是坚持了半个多月,并多次向厂领导提出意见,但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李某一气之下,自行决定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达到下班时间后,自行离厂。为此厂领导几次找到她,进行了严厉批评。但李某依然坚持自己的做法。厂里看到对她进行警告,没有什么作用后,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辞退的决定。李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 处理结果 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 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拒绝加班的行为定性。 焦点 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有明确规定。 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案例评析 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从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角度出发,是维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农民工享有的根本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也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 职工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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