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析.pptVIP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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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仲裁时效适用上应如何衔接? 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5月1日前,适用《劳动法》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 谢谢大家!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则应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 号)第9 条的规定执行,即:“2002 年1 月26 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停止执行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办法》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发给劳动者至《办法》停止执行前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 个月。《办法》停止执行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一般掌握2002 年1 月26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期间属于不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期限,该期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予以扣除,而2002 年1 月26 日前的工作年限则应计发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再分段计算。 55、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起算支付年限?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2008年1月1日的限制。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法律并未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5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赔偿金的同时,要求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能否支持? 57、《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关系?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规定并没有根据哪一方最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配置不同的法律效果。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则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区分,即只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时,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应否支持? 59、复转军人军龄是否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劳动保障部《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中对处理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的问题作了规定,按照《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年出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60、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能否同时并用? 《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 61、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如何给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181号)中明确规定,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因为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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