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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如何支付? 工伤待遇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邵某适用何种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争议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综合保险》规定执行; 《通知》实施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通知》规定执行。 用工提醒 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学习工伤保险新政策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基数变化 支付方和金额的变化 停工留薪期认定 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致残待遇 劳动报酬争议 1 二倍工资争议 2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3 工伤待遇争议 4 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5 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孙某2000年6月进某有色金属公司,从事人工选料工作,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5月,因国家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单位的选料车间应政府要求以机器选料代替人工选料,孙某的岗位因此消失。在6月14日举行的车间员工通气会上,公司以上述原因单方面通知孙某准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对此表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愿意服从公司安排的任何岗位。但公司未对孙某作任何安置,于2012年7月15日书面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孙某不服,要求公司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因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取消人工选料岗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小王于2013年6月3日进入一家建筑设计公司从事建筑渲染师工作,2013年8月7日因工作辛苦辞职。2014年2月小王重新就业是新单位发现建筑设计公司尚未办理退工手续,于是要求小王办好退工手续后再入职。小王为此申请仲裁,要求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延误退工的损失49000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返还劳动者的劳动手册内做好招退工日期和盖章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问题 谢 谢 ! 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14年6月 公信仲裁大讲堂 数据统计 2008年至2014年6月期间受理19706件,受理案件中,外来从业人员占72.39% 数据统计 在受理的案件中,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 数据统计 在受理的案件中,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为居前三的行业 数据统计 劳动报酬争议 1 二倍工资争议 2 劳动合同解除争议 3 工伤待遇争议 4 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5 劳动报酬争议 陈某于2009年3月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市场部专员一职,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福利等组成,共计4000元。陈某工作至2011年7月底。2011年8月1日,陈某辞职离开公司。 陈某称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加班情况,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工资。2011年8月1日陈某离开公司。陈某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8月起至2011年7月期间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 审理中,公司称已足额支付了申请人加班工资,并提交了工资明细及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考勤。工资明细中列有补贴一项,被申请人称补贴即为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未能提交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考勤记录。 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考勤情况应当由 谁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争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 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考勤制度 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 用人单位 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报酬争议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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