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注意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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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4《劳动关系管理》案例 2012-4-22 劳动关系部分简答题 1、劳动合同台帐应包括哪些内容? 2、简述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制度。 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案例分析题(2007年5月) 姜某于2006年5月28日到MNB公司应聘总经理职务,应聘时姜某在《应聘申请表》的“经历”一栏填写2002-2006年(5年)被派驻澳洲,任澳洲某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MNB公司董事长看到姜某的简历认为,姜某工作经历非常符合公司所急需的外贸人才的要求,但考虑到公司对姜某的实际工作能力缺乏了解,决定先行试用。于是,董事长在应聘表中批示: “同意从2006年5月8日起试任总经理职务,试用期工资待遇根据本人能力而定,试用合格后工资每月5000元,若不能够胜任总经理一职即辞退”。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报酬,而是根据《MNB公司管理人员岗位基本工资标准》规定,总经理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姜某也清楚此规定。2006年5月30日,MNB公司以姜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虚造简历、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等为由,将姜某辞退。 并根据上述公司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姜某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2000元工资。姜某于2006年6月15日向MNBN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MNB公司支付的工资3000元人民币和代补偿金5000元。请问: 该公司对姜某的处理是否正确?姜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0分) 回答要有条理性,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回答,先阐述法律内容,根据案例本身进行分析。是否正确或是合理,要根据相应法律条文来进行。 (2007年11月,20分) 吴先生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0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工作。2001年3月起,吴先生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0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 2001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 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 200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从事经商活动的情况,遂以吴先生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对其进行除名的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 2005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01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工资。 问题: 请回答: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P309 答:吴先生败诉: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可解除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2008年5月,20分) 某家服装公司向社会招聘一批女工。其在招聘启示中写道: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受聘人员享受免费食宿,薪水从优。由于招聘条件在广告中条件较好,很快便我有十几名女工到公司应聘。经公司考试录用后,即与她们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当这些新招聘的女工进入公司从事生产时,她们发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了;原来这家公司没有宿舍,更谈不上食宿全包,十几名女工只能挤在条件十分恶劣的 车间里。招聘启示中所写的计件工资,待遇从优,实际上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费,其余部分要到合同期满后才能兑现,新入厂的女工们认为招聘启示中各项条件与事实不符,多次向厂方提出兑现招聘启示中的条件,并补发工人工资,但均被厂方拒绝。因此他们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这家服装公司按计件工资的标准补发所欠工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女工们的损失。问题: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P85 25、在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负有哪些告知和说明义务?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自负有的告知义务,反过来说,也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知情权。双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可能构成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另根据本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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