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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许苏丹 湖南工程学院 法律基础知识介绍 关于法(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大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各部委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层面的立法 地方人大 地方政府(省政府、直辖市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 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特区(港澳)人大及政府 地方民族自治州(县) (设区市、县级市、县及乡镇不包含在此立法范围内) 广义的法律: 包括所有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部门的有关司法解释等。 狭义的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一般法的理解: 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狭义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规 1、中央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 2、地方制定------地方法规----地方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人大) 规章 1、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2、地方行政规章-----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特区市政府) 规范性文件: 两个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时效超过六个月 红头文件 主体---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文件 市、区、县、乡、镇政府,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深圳双重立法权 深圳的双重立法权的理解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立法权和特区立法权 “关内关外一市两法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1984年,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重庆 1988年,宁波 1992年,淄博,邯郸,本溪 1993年,徐州,苏州 国务院一共批准了19个,现有18个较大市。(1997年,重庆升直辖市) 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基础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级别,两个级别的内部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率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关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法的相互关系简要介绍 2008年1月1日,备受瞩目、饱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继实施 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 以《劳动法》为基础 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主干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 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一、概述 二、主要内容解析 三、应对与建议 (一)扩大了调整的单位。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纳入调整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等。 (二)扩大了调整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以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三)是扩大了调整用工的形式。 1、把聘用制有条件的纳入调整范围。“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特别规定优先执行,无特别规定受本法调整。 问题1:包括退休返聘、勤工俭学、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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