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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输血事故回顾及输血相关法律法规 检验科 历史输血事故回顾 网络电视等报道的新闻 “二无”医生让七旬老太丧命   兰州某医院被认定侵犯了患者健康权赔偿12万余元    9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某医院用“二无”人员担任“白血病”72岁李景兰老太太的住院医师、将错误血型输入老太太体内致使其病情恶化、死亡医疗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兰州某医院侵犯了李景兰的健康权,判决该院赔偿李景兰亲属有关损失12万余元。据了解,医院将患者B型血化验成AB型,并将不同血型小板输入患者体内并引起输血反应表现,对患者的病情恶化、死亡造成了一定影响,此案例在甘肃尚属首例。 案件回放   老太太蹊跷死亡   2004年9月12日,72岁的李景兰老太太因感冒进行血常规检查发现白血球偏高入住兰州某医院,7天后,李景兰老太太在该院死亡。   李景兰老太太死亡后,其亲属对死亡原因提出质疑,提出作医疗事故鉴定。 将异型血输入老太太体内  2005年1月5日,兰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李景兰在住院期间,诊断为白血病、心肌缺血、肺部感染,依据充分正确;治疗原则无错误;医护人员在诊治、抢救过程中较认真负责。但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输血小板出现血型化验错误,将患者B型血化验成AB型,并将不同血型小板约100毫升输入患者体内,并引起输血反应表现,对患者的病情变化造成一定影响。治疗方案可能告诉了家属,但未签字,且病程记录中无记载。擅自单方拆开病历资料,结论为,本病历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治疗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2006年12月22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李景兰的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问题写明,若委托单位提供的病案资料是真实可靠的,李景兰主要死因系白血病恶化伴肺部感染、心衰。根据案情,提供的现有资料及医患双方的申诉答辩材料,兰州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误输异型血小板,出现了用原来疾病不能解释的新的临床病状和体征,不排除输血不良反应的发生,这些症状和体征对李景兰身体产生不良影响,增加了对其原发疾病的诊疗困难。因此,兰州某医院医疗行为与李景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卫生部制订输血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相关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制订输血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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