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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对价和原因 解读英美法上的对价和法国法上的原因 制作:D组 邓欢欢 邹青 朱家幸 关于对价更为完整的表述是: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含义: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 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他可以是一项诺言,可以使一种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不行为。 举例分析: 例如, 甲对朋友之子乙说, “如果你将来考上北京大学, 我就承担你在校四年的全部费用。 ” 若乙将来果真考上北京大学, 则甲为乙支付学费的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无疑可以视为对乙的赠予, 但依对价理论, 此种赠予并非纯粹的赠予。 因为, 乙为考上北大已应甲的要求付出了艰苦的脑力劳动, 并在此基础上成就了甲预先提出的条件, 即应视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纯粹的赠予合同是不应当附有对等条件的。 最终结论,你认为这个诺言是否有对价呢? (二)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求受诺人返还利益。 (五)、对价制度的改革 对价制度是英美法律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且在法律文化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地位。它的产生、存在和被沿用至今,与其说源于人们的理性思考,不如说更多的产生于特定文化背景下人的习俗、道德观念、判断是非善恶的直感等非理性的东西。他在这种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地位,决定了任何人要对她加以褒贬恐怕都是多余的。可是,在先带到商业生活中,这种制度所具有的许多负面作用同样是无可否认的。如过去的对价不构成对价。 二、法国法上的原因 (一)原因的概念 1、传统理论的观点:原因是法国债法和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 《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原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任何效力。法国的传统理论认为,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直接的目的。 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具有(举个例子说明原因与动机的不同。比如厂商的慈善行为) 1、直接性。原因的概念主要适用于合同,即通过合同而试图得到的东西。动机是所要达到的长远目标或根本目的。 2、客观性。不同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同类合同的动机不同,但原因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 3、一般性。即同一类合同的原因相同,在个案中并不呈现出特殊性。 3、传统理论的缺陷: a 传统理论排斥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研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对主观原因的排除是人为的和不能自圆其说的。并且原因并非跟个案没有任何关系。 b 在一个单务合同中,一方面向另一方付款,另一方只需受领。 c 涉及不法原因,以传统理论,当合同涉及到财产装让时,只有标的物违法(比如是禁止流通物)时,才会导致买方义务的原因违法。 4、现代理论的观点 现代理论认为:原因不仅指近因,也包括远因,即当时人的动机。因此现代理论打破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严格界限,使原因和动机很少混同了。提出了具体原因论,主张对个案中的原因进行考察。 5、现代理论的缺陷 操作上的困难 二、原因的运用 1、 无原因的合同 1)、标的不存在或实际上无价值 例:在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庭1953年4月18日判决案中,一个继承人与一个研究家系的学者订立了一个合同,以便明确前者有无继承权。法庭认为,即使没有后者的帮助,前者也完全可以自己弄清其继承关系,故该合同无效。 在该法庭1983年5月4日判决的案件中,一方的到经营一所汽车驾驶学校的批准后,把该官方授权转让给了另一方。可是,这种授权是任何人在满足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都可以获得的。官方对于批准这类学校的设立并没有数量上的限制。结果,该转让协议因受让的义务没有原因而无效。 2)标的价值过低 在纳威尔大审法庭1973年4月11日判决的案件中,不动产的买房许诺以其终生年金作为不动产的代价,这实际上将使卖方一无所有,挺为他即使不出售该财产,也可以从中获得同样的收益。结果,该合同被判不能生效。因标的价值过低而不能成为原因的例子还包括:承租人付费过低(一年只付10法郎)和学费过低(一个月的高尔夫训练课只收取100法郎)。按揭贷款还房贷款过低。 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当事人错误地相信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 在1924年7月1日由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中,一个剧院的所有人许诺赔给一个音乐家一笔钱,因为后者的乐器在一场火中被烧毁了。前者错误的相信,他有法律上的义务作出赔偿。然而实际上,他依法律规定无义务赔偿。判决结果是,这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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