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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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违约责任(主要是定金责任)的认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贸易公司诉土产品公司土豆购销合同纠纷案 ——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2000年11月,某贸易公司与某土产品公司签订一份土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土产品公司在合同订立后3个月内,向贸易公司出售土豆1000吨,每吨单价510元,贸易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土产品公司签订支付预付款10万元;合同还就土豆质量、验收方法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的次日,贸易公司派人到土产品公司,提出因系初次合作,要对合同条文进行修改,将“预付款”改为“定金”,土产品公司同意,于是双方将合同中的“预付款”改成“定金”,为慎重起见,双方还到公证处对修改后的合同进行了公正。随后,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签订合同的第7天将10万元汇进土产品公司指定的帐户。由于当年土豆供需紧张,更主要是由于土产品公司缺少资金购买土豆,因此,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土产品公司仅收购到土豆300吨,但因含杂质水分过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被贸易公司拒收,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因土产品公司为履行合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双份返还定金2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一起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成立,当时,双方是在饮酒后商谈修改合同事宜,我们以为“定金”和“预付款”是一回事,所以未看合同便签字了,因此,在修改合同预付款问题上,我方存在有重大误解,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为。 【法律问题】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所称的“定金”和“预付款”究竟是否是一回事以及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约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十二、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 ——论定金与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8日,山西大同市某煤矿(一下简称为煤矿)与湖南省某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签订了购买1500吨没的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煤矿想钢铁厂提供煤1500吨,每吨价格为300元;在合同签订后,钢铁厂应向煤矿支付2万元的定金;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交付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额5%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后,钢铁厂向煤矿实际交付2万元的定金。2000年10月15煤矿按约发给钢铁厂500吨煤,钢铁厂按月支付了货款。2000年10月20日,煤价市场发生变化,突然涨至每吨350元,煤矿与钢铁厂协商变更价格,钢铁厂表示拒绝。随后,煤矿便停止向钢铁厂履行合同义务。钢铁厂遂诉至法院,要求煤矿双倍返还定金、交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问题】 本案的案情实际上比较简单,其关键问题是在违约责任中,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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