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5产品责任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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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小故事:1902年,在美国,史密斯邀请约翰森到家里来玩,聚会,约翰森一时高兴,就跑到史密斯家的二楼平台上去了。下面是一个游泳池,约翰森向楼下的人叫道:哥们儿,我给你们来个“飞燕展翅”。史密斯当时正在陪客人喝酒,懒洋洋地看他一眼,也没阻止他,警告他。约翰森“哐哧”一下就从二楼的平台上跳下来了。游泳池水很浅,约翰森的脖子一下就断了,被送到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后来约翰森到法院状告史密斯侵犯了他的生命权,理由是:史密斯作为游泳池的主人,没有警告约翰森这个游泳池水太浅,所以导致他把脖子摔断了。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是:约翰森胜诉。 法官判词:约翰森跳水受伤,造成终身残废,失去了享受生活的权利。史密斯作为物业主, 有责任在约翰森先生跳水的时候,告诉他、警告他不要跳。但是你没有警告,因此他的所有生活费、医疗费,以及因终身残废而失去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失,都要由你赔偿。 英美法的历史上有这么个法则:一个物主有义务对邀请来的客人提供生命和财产上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主动和被动。所谓主动,就是你要警告客人,你们家有什么危险的东西,要他们注意,不要被危险的东西所伤害。当他们面临损伤的时候,你有义务去阻止他。这是英语国家的历史文明所建立的法则。该判例就成了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一个著名的案例。 有了这个案例之后,美国人非常怕出现这种事情。中国人热情好客,喜欢互相串门,加拿大人和美国人则缺乏这种热情和习惯, 或许与这个案例有关系。 依照这个法理,如果是哪个厂家的产品没有注明有关注意事项,一旦出了问题,厂家是绝对逃脱不了责任的。所以西方国家的制造商,特别注意产品质量,说明书写得非常详细,警告标记也特别醒目。因此,这个判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非常重要。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买卖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 (一)联系 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有共通之处的。 (二)区别 1、性质不同 (1)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范畴。 (2)强制性不同 买卖法的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二、产品责任法概念、性质及作用 (一)产品责任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 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形成的赔偿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属于公法 (四)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概念。 1976年欧洲共同体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草案》中把“产品”定义为:“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 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中,把“产品”定义为:“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即不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不论是天然或工业的物品都可以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美国法:凡是经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加工过的任何物质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二、产品缺陷 1、概念:P176 2、产品缺陷类型 (1)设计缺陷 (2)原材料缺陷 (3)制造缺陷 (4)未标警示或使用说明缺陷(指示缺陷)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合同责任原则:“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原则 该案原告是受雇于驿站长的马车夫,因驾驶从被告那里买来的有缺陷的马车而受伤,于是向被告提起求偿的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与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抗辩有效,判决原告败诉。 2、疏忽责任理论(过错责任原则) 1916年纽约州法院“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标志着疏忽责任的开始)1916年,被告别克汽车公司向汽车零售商出售一辆别克汽车,零售商又把此车售给原告麦克弗森。由于一车轮在制造上有缺陷,致使汽车在行进中突然翻倒致原告麦克弗森受到伤害。有关证据表明,如果事前被告对车轮进行合理的检查就能发现其缺陷,但被告没有这样做。所以,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原告负举证责任: (1)原告受到了损害; (2)原告受到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所致;(3)被告有过错; (4)原告已尽了规避义务。 1852年“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 被告由于过失把颠茄剂这一毒药贴以蒲公英制剂的标签,出售给药剂师。药剂师又将此药卖给原告,致原告中毒。法院判原告胜诉,认为把毒药错贴标签会给任何得到它的人带来急迫的危险,不论药物的合法使用者是否与被告有合同关系,都应负过失责任。 1882年 “德夫林诉史密斯案” 被告制造有一缺陷的脚手架卖给油漆师,结果油漆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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