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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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 第四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法 第五节 国际税收抵免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1、重复征税(duplicate taxation) (1) 定义,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有时也被统称为双重征税。 重复征税可由不同课税权主体进行,也可由同一课税权主体进行,这里的课税权主体是指一个国家或不同国家的拥有课税权的任何一级政府。 (2)按性质分类 第一,税制性重复征税(tax-system duplicate taxation)是指同一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是由各国实行复合税制度造成的。 税制性重复征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复合税制是由某一个国家制定的,并且在本国范围内有效行使的一种税收制度。所以在没有其他条件的影响,单纯的税制性重复征税不会造成国际重复征税。例如: 汉斯先生有10万美元的收入,50%消费(其中一半用于必需品消费,一半用于奢侈品消费),50%储蓄。那么他这10万元将要被征收的有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利息税、增值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举例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公司B公司,在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根据一国税法规定, B公司要就其全部利润向乙国缴纳30%的所得税。 B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根据甲国的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又要在甲国纳税。这样,相当于B公司取得的部分利润进行了两次课税。 国际重复征税主要表现为后两种类型,即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 几种重复征税的比较 2、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uplicate tax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一般把这种重复征税称为国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1、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前提条件 纳税人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获取收入,以及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即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以及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建立。 2、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有关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或冲突。 主要有如下形式: (1)不同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引起的重复征税 Ⅰ、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经典案例1, 注:假设图中美国注册公司在美国,中国注册公司总机构在中国境内 美国政府 首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对中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征税; 其次行使居民管辖权对美国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美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和美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征税。 中国政府 首先行使地域管辖权对美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征税; 其次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中国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中国公司来自中国的收入和中国公司来自美国的收入征税。 Ⅲ、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 当一个行使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公民纳税人同时成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又在第三国取得所得或持有财产,则会发生三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和三重国际重复课税。 (2)同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引起的重复征税 Ⅰ、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两种情况: 第一,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有关国家采用的居民纳税人的确定标准不同产生的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冲突,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第二,即使有关国家都采用同样的判定标准,如果居民标准的内涵不同(如对住所、居所的解释不同,对居住时间长短的规定不同等),也会导致国际重复征税。 经典案例3: 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时间标准)。张先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居民。甲乙两国同时判定该自然人为本国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典案例4: 甲乙两国都采用居民管辖权且对居民个人的认定都采用时间标准,但有差异。甲国税法规定,凡在甲国居住满180天的个人为甲国居民,甲国公民离开甲国满180天的为甲国非居民。乙国税法则规定,凡在乙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乙国居民,否则为乙国非居民。 甲国公民离开甲国去乙国从事经营活动,在乙国居住150天并取得一笔收入,乙国政府因他在乙国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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