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一章第二章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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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陈毛媛1987年与男友陈逸相识,此后长期同居。1992年,第一批股票认购证面世,她以全部积蓄买了600张认购证和中签股票。当时,她尚未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因此以陈逸的名义开列了股票账户。这1.8万元的起步资金在七、八年后居然炒到了500多万元。1998年10月,她与前夫离婚,与陈逸一起买了商品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2000年5月,陈逸患肝癌去世。陈逸患病期间,是她扶助照顾;陈逸去世后,也是她为其料理后事。但3个月后,陈逸的兄弟强占了她和陈逸的住房,陈逸的父母擅自取走了陈逸账户内的450万元股票资金。这住房和股票资金原本是她的个人财产,即使作为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合伙炒股财产,最起码她也有一半的份额。人财两空、悲愤交织的陈毛媛几经交涉无果,遂向上海市闸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她的财产权益。作为被告,陈逸的父母则辩称,他们对上述财产的占有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完全合法的。儿子生前没有结婚,没有子女,也没有立遗嘱。被告是儿子财产惟一的继承人,有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为证。儿子患病多年,不是暴病而死,原告完全有时间处理自己的财产。如果真的两厢情愿,也完全可以成为合法夫妻,不会出现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符合生活逻辑的。 问题:法院会支持陈毛媛的主张吗?(2学时) 原告陈毛缓提供的证据:20名证人,他们均出庭做了陈述。这些证人中部分是原告的邻居、同事、也有部分是陈逸的邻居。 ????????法院通过对原告提供的证人出庭所作的陈述分析、对两被告提供的陈逸资金账户存取账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很难排除在1992年之前原告与陈逸已形成财产混合的状况;很难确认595张认购证均是由陈逸出资购买;原告对购买的认购证确系予以了出资。 ????法院还总结了三方面的证据和一个事实:第一、证人证明原告提出出资购买认购证,由陈逸帮助炒股,亏损由原告负担,赚钱由原告与陈逸分享;第二、证人证明认购证中奖后原告与陈逸向他们借款;第三、证人证实陈逸临去世前一天,亲口承认过他与原告合伙炒股。一个事实即是在1992年股票认购证购买后,陈逸名下认购证中签股票的买卖是由陈逸操办的。 ??一审法院鉴于对争议问题的分析,并结合三方面的证据和一个事实,综合起来认为,原告与陈逸生前的合伙事实时间上具备连贯性,行为内容上具有吻合性,确认成立。在无法明确双方合伙投资比例及盈余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合伙财产由双方均分较为合理。同时依据查明购买的认购证数量595张及陈逸去世时留下资金、股票折价款以及房产等价值5,760,000余元,加上已给予原告的1,000,000元,总计达66,760,000余元。2002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2,38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案例3、帅小伙傍中年富婆想分财产 法院判其空手而归   35岁的刘剑(化名)是重庆市城郊一农村居民,排行老幺,一直好吃懒做,因此没成家。但因俊朗的外表和“天才”级的口才,围绕在刘身边的女子不断。1998年一偶然机会,刘认识了比自己大9岁的已婚富婆林平(化名)。   林和丈夫早在1997年就已离婚,但其前夫对她经济上仍很“支持”。林多愁善感,刘与她不到两个月就同居了。2001年,林花钱以自己名义,买了一套价值15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30万元的帕萨特轿车。次年,林平又投资30万元购置设备开了家公司,刘剑专当她的司机。     2003年底,林和刘闹分手。刘称:“分手可以,财产分一半。”多次协商不成,刘竟上法庭讨财产。问题:刘剑能否分割林得一半财产? 【法理分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公司,应对其共同购置的财产收益分割,判决刘得到了“帕萨特”和近40万元的存款。   林不服上诉。今年初,重庆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房子和车子都是林自己掏钱买的,不是同居共同财产。同时,男方只是女方公司的司机,无证据证明其出资并参与了公司经营,最后判决刘剑“净身出户”。 (三)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 案例1:市民胡女士三年前来天津打工期间认识了同事王某,并产生了感情。因两个人户口都在外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直接搬到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前,她生下一个女儿。6个月前,王某离津去外地工作,此后便不再给付她们母女生活费用。 【问题】如果胡某不再和王某共同生活了,而女儿随王某的姓,是否应当由王某来抚养孩子?如果由她抚养孩子,她有无权利向王某索要女儿的生活费? 案例2:同居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 如何确认亲子关系 李小姐和王先生于2009年9月相识相恋,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期间,李小姐居住在王先生家。2010年9月李小姐发现自己怀孕,当时她在外租房。后李小姐和王先生因怀孕问题发生矛盾,王先生及其家人多次要求李小姐堕胎,遭到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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