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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规范化书写与保管 病历书写常见问题 文件缺失 记录过分简单、单调 涂改、完善 签名不规范 病历保管常见问题 病历失窃 病历中的文件丢失 环节病历阅读人无限制 加强病历的管理(1) 医院领导在病案管理上要转变观念 医院在病案管理上要采取的4个措施 护士站的病历应该加强防盗措施 重视病案室的负责人任命 病历阅读人受到限制 专人传送病历 加强病历的管理(2) 病历复注意事项 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法定文件和证件 复印的内容 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只复印客观部分 复印后核对并盖章 注意要盖骑缝章 依法收费 医疗事故鉴定相关问题 当前鉴定中存在的误区 鉴定专家水平参差不齐 临床上是专家,鉴定上是外行 鉴定结论实质上是医疗质量分析报告 病历与医疗鉴定关系解析(1) 鉴定的本质 鉴定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既往发生事件的分析和判断 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鉴定是鉴定人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判断 因此,鉴定结论取决于 鉴定人的知识、经验和水平 用于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即送鉴材料 病历与医疗鉴定关系解析(2) 医疗鉴定的尴尬 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能够赖以进行鉴定的材料有限 最终,医患双方的陈述难以采信,只能以病历作为鉴定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依据。 医疗鉴定的现实 鉴定人对病历作出分析的结果 病历记载的好坏、详略,直接关系到鉴定的结论 病历书写质量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影响(1) 影响鉴定的因素 鉴定人员素质、水平 鉴定资料的占有 鉴定资料的来源 医患双方提供 病历书写质量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影响(2) 鉴定资料种类 医患双方陈述 录音、录相资料 其他鉴定、检验资料 病历 要重视护理人员的病历 护理文件与医疗文书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具有系统性、连续性 护理文书对医疗病历尤其是病程记录具有补充作用 重视护理病历的证据价值 病历书写质量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影响3 所以,从某种程度说,鉴定结论是临床医务人员自己做出的,你的病历书写情况将决定鉴定结论对你是否有利。 鉴定的实质 ——鉴定专家对病历资料的主观分析 医疗机构参加鉴定的准备工作(1) 专人负责 集中精力应对纠纷 在于积累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 医疗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充分而有效的反馈机制 北京一家医院诉讼多败诉多的教训 懂医的律师参与最好 医疗机构参加鉴定前的准备工作(2) 充分准备具体做法 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鉴定申请、掌握或提出的证据、认为存在医疗过错的理由和根据、证人、出席鉴定会的人员 熟悉病历 内部论证会:临床专家、律师甚至参加过鉴定的人参与 书写答辩和准备应诉材料:答辩状、陈述理由书面材料、证据目录和清单 医疗机构在鉴定会上的注意事项(1) 鉴定会上要服从有关人员的安排,注意听证程序,不要与对方发生冲突和争吵 尊重专家 确定合理的参加鉴定会的人员,尽可能让涉嫌事故责任的医师、护士回避 医疗机构在鉴定会上的注意事项(2) 必要时要对对方的发言提出异议 采用策略性打断对方发言的方法有注意提高自己发言的效果 对方一边陈述一边哭泣,影响医院听取陈述 患方发言存在给医方定性、扣帽子的情况,对医院、医师无端指责、侮辱 对方陈述大量与鉴定无关但可能影响专家作出结论的内容 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9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对不利鉴定结论的处理(1) 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抗辩理由:鉴定资料不充分,鉴定人偏听偏信,我方没有陈述意见 对不利鉴定结论的处理(2) 对其他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要求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对不利鉴定结论的处理(3)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和对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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