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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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课 程 介 绍 课程性质: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是一门专业延伸课程。以学习《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知识为主,并了解建设工程法规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 教学目的: 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 情况。 熟悉工程建设中常用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 学习的难点: 带有一定文科性质,教学内容抽象。 学科知识应用的综合性。 教学方法: 以常用法规的基本知识为主导;以工程项目实例应用为扩展。 讲课内容的独立性,随时间推移,内容会有所变化和调整。 教学要求: 掌握法律法规的名称实质和内容 熟悉法律法规条款的主要内容 学会常用法规的基本应用方法 法律规范(简称法规): 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 法规具有规范性 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可为),应该做什么(应为)或不应该做什么(勿为),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可为模式 授权性法律规范 勿为模式 禁止性法律规范 应为模式 命令性法律规范 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们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例如: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目前正在修订《城乡规划法》); 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 相关法律 与建筑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虽不属于建设法规体系,但其有些规定对调整相关的建设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必须予以密切关注。例如: 198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2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环境保护法》; 1999年3月15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1)建设权利。建设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权利的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建设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建设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建设义务。建设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建设义务和建设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制裁。 小结 由此可见,我国建设法规体系中还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它是由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条例等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其中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已制定;勘察设计法正在制定。 根据具体问题和各地的不同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人大及人民政府还可制定颁行相应的建设规章及法规,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建设法规体系。 总结 本章从介绍法律法规、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入手,重点介绍了我国建设法规体系,并对我国建设法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行了阐述。 法律体系(补充内容) 在一个国家中,不同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整体。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多层次的完整统一的有机体。 (1)从横向看: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法律部门组成的。如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建筑法等。 (2)从纵向看:法律体系又是由级别不同、效力不一的法律组成。 宪法----根本大法,效力最高; 刑法、民法、建筑法----属于基本法,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效力更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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