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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防范 教师进修学院 周立胜 lisheng6311@126.com 近年来,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成为教育界、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而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认定与承当以及事故的防范等成为问题的焦点。 问题聚焦 ●幼儿伤害事故可以避免吗 ●幼儿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典型案例分析 一、幼儿伤害事故可以避免吗 11、基于主观因素的伤害事故,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包括提高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职业道德等),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基于客观因素的学生伤害事故,绝对避免难以做到。 ●主客观原因有时也是相对的。 ●要客观看待、面对伤害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 (一)什么叫幼儿伤害事故? 1、内涵——幼儿的人身伤害(身体受伤或死亡) 2、空间范围——“门到门”,但是 3、时间范围——“点到点”,但是 (二)幼儿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幼儿 2、主观——过错,但是 3、客观——有行为并有伤害事实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客体——人身权的侵害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其归责原则 (一)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幼儿伤害事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认定法律责任的依据 ●归责——确定责任的归属,也就是解决有没有责任,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归责原则——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 ●逻辑:世界上什么“东西”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主观上找原因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有四个: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有错则承担责任,没错则不承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过错推定原则——假定有过错,如不能充分证明本人没错则承担责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带有补偿性质。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分别适用? (三)认定学生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有: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2、过错推定原则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 《民法通则》 第126条 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建筑物、悬挂物和地上工作物致伤的情形。 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设定的责任,也被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 “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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