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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依据,考虑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而成。《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通用部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公路工程行业内容,两者结合使用,其中《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部分只标注相关条款号,其内容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使用说明 四、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 使用说明 五、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使用说明 八、《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三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废标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 使用说明 十一、第七章“技术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规范”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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