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胸外科医疗纠纷案例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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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胸外科医疗纠纷案例 案例1、患者未治出门身亡 赔偿50万 于先生的家属起诉称,2009年2月13日上午,于先生因感觉左胸不适,携带既往病历到被告处就诊,其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异常改变。 9时18分,被告没进行任何治疗,而是让于先生自行去大医院检查。9时25分,于先生走出该医院20米后,便昏倒在地。 后路人报警,急救人员将于先生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于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发现患者心电图异常,不但没收治入院,反而建议其自行到其他医院,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5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 被告辩称,事发当天,当值医生看过心电图,认为患者尚没有明显心肌缺血的症状,建议其去曾经做过支架的医院就医,以明确评价其心脏状况。 于先生的死是突发严重疾病导致,与医院无因果关系。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显示,于先生死亡与医方未尽到医疗救治有关,医方应承担其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市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在医治于先生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7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0万余元。 案例2、篡改病历判赔偿 ?2010年3月18日,患者在某医院被确诊为贲门癌,随即入住该院治疗。3月21日,医院对患者实施了手术根治术。 但手术后患者病情不断恶化,遂遵医嘱转入省肿瘤医院治疗。 经省医院诊断,结论为贲门癌手术吻合口瘘、继发脓胸、左胸管引流不畅。医院再次对患者实施手术仍未能挽回生命,患者于4月21日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对某医院的诊疗过程提出了异议,在查看院方手术记录时又发现, 3月21日当天的两次手术记录及病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改动。 由此,家属认为,院方篡改病历的目的是掩盖推卸医疗过失责任,医院应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遂将某医院推上被告席,并申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后市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患者经贲门癌手术后即出现吻合口瘘,但病历中未见明确诊断为吻合口瘘及并发症,患者死亡与该症状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因医方疏忽,未及时诊断出术后常见并发症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虽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死亡。 事故发生后医方又采取涂改病历的方法消极推卸责任,严重违背了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损害了患者的人身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7万元。 案例3、术前检查不到位, 再次开胸。 在做心脏法洛四联症根治手术时,由于医院术前检查不到位,漏诊漏治,再次开胸手术。 2008年4月13日,不足3岁的患儿因先后被省第一附属医院和某部队中心医院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到省一附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后,医院定于2008年4月23日对果果行法洛四联症根治术。 经诊断后,医院定于2008年4月23日对患儿行法洛四联症根治术。2008年4月22日的手术同意书上载明了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常见并发症和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拟行手术名称栏中显示为法洛四联症纠治术。 患儿的父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中主治医生切开肺动脉,见肺动脉瓣增厚,呈二瓣畸形,瓣膜狭窄,考虑到患儿的肺动脉瓣仍有狭窄,无法保留瓣膜,医生便切除了肺动脉瓣后用牛心包片跨环补片加宽右室流出道及肺动脉。 医生切除患儿的肺动脉瓣置换人工瓣膜在术前未向患儿父母告知征得同意,术后未向他们展示被切除的标本。患儿在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医疗费支出近3万元。 手术一年后,患儿在一附院再次进行心脏彩超检查,诊断结果为多切面可见房间隔中部连续中断3毫米,卵圆孔未闭。 诉讼中,经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鉴定均不属于医疗事故。省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一附院诊断患儿患有法洛四联症的诊断明确,手术依据充分,无行有创性检查即心血管造影指征及必要。 主治医生选择手术的方式正确,切除肥厚畸形的肺动脉瓣未违反手术原则,术后起搏线未取出也不违反手术原则。 手术效果良好。其过失行为表现为:与患方沟通不足,术后未将切除标本向家属出示;病历书写欠规范。 省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之规定,患儿肺动脉瓣膜切除换瓣后,其伤残等级综合评为四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省一附院根据患儿住院前数月在某部队中心医院所做的64层CT和在本院所做的心脏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确定患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法落四联症为入院诊断。 患儿住院后,省一附院没有再在对其进行相关必要的确诊检查,便择期进行了法洛四联症根治术。 如果省一附院对患儿在术前进行了必要的确诊检查完全可以在术前了解他的肺动脉增厚呈二瓣畸形的状态,从而能够确定更为完善的手术方案。 由于院方的术前检查不充分,导致患儿固有的房间隔中部连续中断三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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