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案例分析.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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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材料13 2003年11月24日上午10时许,陶然亭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称某工地有3人爬上塔吊并扬言要自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在一施工工地距离地面20多米高的塔吊臂上,坐着3名男子,3人分别用浓郁的川音喊:“给我们血汗钱,否则就不活了……”   派出所民警迅速从现场找来草垫子、丝网等铺垫在塔吊下面以防不测,然后对3民工进行劝阻。 得知包工头已有8个月没发工资,造成民工们无法回家的情况后,办事处领导马上找到该工地的包工头,对该包工头进行批评,责成其马上将拖欠工资发放,包工头吓得连连称是,3民工这才从塔吊上下来。当天晚上,3位民工拿到了拖欠的部分工资,而陶然亭派出所也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将3人依法拘留。 思考讨论: 1. 打工者为了讨要工资,采取违法行为,是否要受到法律制裁?为什么? 2. 打工者可以采取什么合法途径解决劳动纠纷? 案例分析 打工者为了讨要工资,采取违法行为,就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一定要采取合法途径。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① 协商解决; ② 依法申请调解; ③ 依法申请仲裁: ④ 依法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材料14 小张是某县国税局的公务员。他为人热情,也有一定能力,但工作表现较差,组织纪律性松懈,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 2004年就连续“泡”了15天病假,还有一个多星期无故不上班,因此, 2004年、2006年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不称职等级。 2006年初,局里“一把手”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他表示痛改前非。 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任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辞退小张。小张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思考讨论: 小张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分析 《公务员法》中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申诉;控告;仲裁;诉讼 此案中,小张只可以申诉,不可以控告,因为申诉和控告的对象是不同的!申诉是对人事处理不服,控告是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先看《公务员法》中对辞退的具体规定是: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一条中强调的连续两年,小张是2004年、2006年被评为不称职,不是连续两年,不符合辞退的条件! 第二、三条中,可以看出,小张也是不符合 第四条中,小张经严肃的批评教育后,有痛改前非的表态,也是不符合辞退的条件! 第五条中强调的是无正当理由,而小张的行为是病假,不符合辞退的条件! 所以说辞退是不合理的! 小张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肯定是可以的。 在公务员法中规定: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所以,此案中,小张只可以申诉,不可以控告,因为申诉和控告的对象是不同的!申诉是对人事处理不服,控告是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鲍某的行为也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显著区别在于: 一是在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所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在代管、持有或捡得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的;而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是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就形成了。 本案中的鲍某起初并没有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故意,只是在捡到巨额活期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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