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基本原理(物质交换、侦查认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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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学 基本原理 毛立新 maolixin@ 犯罪侦查学的基本原理 一、物质交换(转移)转移原理 物质交换(转移)原理,也称为洛卡德原理(Locard Exchange Principle),是由法国著名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Edmond Locard(1877——1966)于1910年提出的。 基本内容:“凡两个物体接触,必会产生物质转移现象。即会带走一些东西,亦会留下一些东西。” 物质交换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认为:犯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因此,犯罪案件中物质交换是广泛存在的,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犯罪必然会产生物证。犯罪现场勘查中如果没有发现作案人留下的痕迹物证,只能说明没有发现痕迹物证,而不能说现场没有痕迹物证。 “他站过的所有角落,他碰过的所有器物,他留下的所有东西,即使他毫无无意识,也会留下一个对抗他的沉默证人。不仅仅是他的指纹和脚印,他的头发、他衣服上的纤维,他碰碎的玻璃,他留下的工具,他刮去的涂料,他留下或采集的血液或精液。这些种种或者更多,都支撑着对抗他的沉默见证。这些证据不会被忘记,不会被某一时刻刺激而变得浑浊,它不会因为人证而消失。它是事实存在的证据。物理性证据是不会有差错的,它不会做伪证,它不会完全消失。只有对其寻找、学习和理解的人为错误,才会减损它的价值。” ——Professor Edmond Locard 物质交换的表现形式 (一)痕迹性物质交换。 即人体与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的交换。例如犯罪现场留下的指纹、足迹、作案工具痕迹以及因搏斗造成的咬痕、抓痕等。 (二)实物性物质交换,又可分为有形物体的物质交换和无形物体的物质交换。 前者包括微观物体的互换和宏观物体的互换。微观物体的互换指在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微粒脱落、微粒粘走,如纤维、生物细胞的转移。宏观物体的互换指作案人遗留物品于现场或者从现场带走物品等。 后者主要指不同气体的互换,如有毒气体与无毒气体的互换、刺激性气味的遗留等。 物质交换原理的意义 物质转移原理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它体现了自然界的能量转化、物质不灭、信息传递等规律。物质转移现象是进行现场勘查的基础,是采痕取证的基础,是制定侦查对策的根据。因此,犯罪的物质转移原理对侦查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指引侦查人员寻找痕迹物证 二、充分认识保护现场的重要性 三、提高侦查效率,及时收集证据 四、重视物证,用物证核查口供 物质交换原理的局限性 物质交换原理的局限性: 1、物质转移原理是专门针对物质性信息(物证、实物证据)而言的,不适用于意识性信息(人证、言词证据),适用范围受限。 2、计算机之间及虚拟网络空间的电子数据交换也会留下“电子痕迹”,但不宜通过传统的物质转移原理加以解释。 发展—信息交换(转移)原理 它以传统物质转移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更加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从信息论的角度上提出:犯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 该原理表明,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它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是不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案件信息分类 案件信息可以分为物质性信息与意识性信息。 1、物质性信息,是指寓存在各种宏观与微观的固体、液体与气体物质的信息。 2、意识性信息是指寓存于犯罪人、被害人、目击证人及其他知情人的大脑记忆中的信息。 一般来说,前者受到的干扰因素较小,虽然也可能因遭到人为或自然破坏、变质或污染而失真,但不会主动“造假”;而后者则要受到提供者的主观因素影响,既有可能因提供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与陈述能力而失真,又有可能因提供者的利害关系等而不如实反映案情。 二、侦查认识论 一、犯罪是可以认识的 犯罪是一种物质运动,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是可以被认识的,即:刑事案件是可以被侦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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