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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统一经营”的内容: 对承包土地的发包、调整、流转的管理; 保证国家合同定购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在农业和非农业领域开展集体经营; 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和福利事业。 三、家庭承包经营 (一) 概念 家庭承包是指农村家庭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其成员权家庭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种经营形式 农业生产承包制的发展过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名称的规范 实际上,到实行包干到户时,农业的生产责任制已经不再“联产”。 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 “联产”和“责任”这两个词被取消,正式名称为“家庭承包制”。 (二)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创新 1,重塑农业微观组织制度 家庭承包制实行“交够国家的、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的分配方式对劳动和报酬的评价最简单。 2,农户拥有独立产权 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收益权:农户拥有对土地产品的剩余索取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 处置权:农户拥有对承包土地的有限转让权:不得买卖土地,不得改变农地用途,但可以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 3,形成“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新体制 第一、土地承包制为基础,土地所有 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二、明确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责权利关系、 第三、家庭经营是基础经营层次 家庭经营享有自主经营权,合理使用、转让所承包的集体土地,自负盈亏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 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实行这一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二是农地用途不变。在其基础上,农民家庭可以长期承包土地。 (三)家庭承包制的缺陷 1,土地产权主体不清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指谁? 《宪法》: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乡、村两级所有 《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乡、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发包任务。? 农民:政府所有;共产党所有;干部所有? 产权主体不清的后果: 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各个“上级”(乡镇等各级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农民是弱势产权主体 2,阻碍土地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 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农户土地产权的内容(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规定既不明确,又十分混乱。 例如: 改革初期农民普遍不具有土地流转的权利,今天也不完善 至今,农民仍无抵押土地的权利。 面对政府征地,农民束手无策。 4、出现农地闲置和浪费 5、易造成农民掠夺性经营土地 3、集体经营层次薄弱 (四)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 1、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限 2、加大农业投入,提高农户承包积极性 3、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4、完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政策法规 5、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6、培养新型农民 * 第四章 家庭农场-------现代农业的微观组织 第一节 家庭农场概述 农民家庭经营(家庭农场) 以农民家庭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农户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组织。 一、概念 在美国和西欧一些国家,农民通常在自有土地上经营,也有的以租入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农场主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早期家庭农场是独立的个体生产,在农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有的农户向集体承包较多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也被称之为家庭农场。 在中国,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它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有助于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组织化程度。中国农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土地等基本资源紧缺,整体上看,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可能很大,发展进程也不可能很快 二、农业家庭经营的产生 父权时代的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经营开始从属于氏族公社的公有制,以氏族公社经济为主,小家庭经济为辅。 在奴隶社会里,起初是家长奴隶制,家庭生产经营首先表现为作为奴隶主的家长支配着全部家产,支配着妻子、儿女和奴隶,家长自己也参加生产劳动。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生产有了巨大发展,成为社会范围内普遍的生产形式。这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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