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食品安全法4学时介绍.ppt

  1. 1、本文档共8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卫生部统一公布的信息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其他重要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二三项限于特定区域信息可以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卫生部;各监管部门应互相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章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宽严结合,教育处罚结合。许可/禁止/吊证 民事损害赔偿外,十倍惩罚性赔偿金(96)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97) 刑事责任(98) 职业限制期:吊证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五年,受刑罚和开除的检验人员十年(92、93)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罚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 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处罚 没收 罚款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同情形的处罚 不同情形Ⅰ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B、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C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D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E、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F、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G、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H、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I、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J、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K、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L、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M、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处罚(八十五条) 没收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同情形Ⅱ A、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B、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C、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D、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处罚(八十六条) 没收 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同情形 Ⅲ A、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B、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C、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D、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E、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F、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G、安排患有本法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法事故单位的处罚 (4)对违法集中交易市场的处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5)对违法食品经营者的处罚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11211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