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国家机构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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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 (三)职权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和领导体制 (三)职权 (四)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 1.工作部门 2.派出机关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1984年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地位,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截至2006年12月底,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5个自治区、30 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和3个自治旗。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和民族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四)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五)自主地管理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事业 (六)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八)培养和使用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和保障的政治制度之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八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八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设有村委会61.6万个。 二、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设有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8万个。 第八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现行《宪法》第123条和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二)人民法院的组成和体制 (三)法官职务任免 (四)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九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现行《宪法》第129条和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 1.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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