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不正当交易的法律管制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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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特点 (一)主观态度不同 (二)构成条件不同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三、欺诈客户的行为类型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节 其他不正当行为 一、禁止国家机关和传播媒介的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二、禁止证券监管机构和服务机构人员虚假陈述、信息误导 三、禁止非法利用和出借账户 1.《证券法》第80条规定 2.《证券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 3.《证券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 1、不正当交易的主要特征。 2、简述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3、试简要对比内幕交易与短线交易。 4、简述证券法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的主要类型。 5、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之民事赔偿责任的异同。 6、试析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7、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内幕交易解释》,并公布了黄光裕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案例。 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31)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 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其妻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原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 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9 021万余元。许钟民还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其妻李善娟及相怀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181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光裕等人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及账面收益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光裕与杜鹃、许钟民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许钟民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中黄光裕系主犯,杜鹃、许钟民系从犯。 (1)结合本案案情,简述重大信息的认定标准。 (2)结合本案案情,分析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第十一章 不正当交易的法律管制 关键术语 不正当交易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操纵市场 欺诈客户 冲洗买卖 连续买卖 第一节 不正当交易概述 一、不正当交易的交易性 不正当交易,是行为人为了获得收益或减少损失而实施的行为,它在本质上是交易行为,从而区别于虚假陈述。在认定虚假陈述时,无须考虑行为人是否进行交易,也无须考虑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在认定不正当交易时,必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基于交易而获得利益或者可能获得利益,至于这种利益是获得收益还是减少损失,不影响对不正当交易的认定。 1.证券交易活动 2.交易之准备活动 3.交易之影响活动 二、不正当交易的不正当性 不正当性不同于违法性 与证券违法行为相比,不正当交易之外延更宽泛 三、不正当交易的交错性和复杂性 第二节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一、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凡是内幕人士从事的交易,皆为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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