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外资的企业形式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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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III, WANG Nan 2016 特许协议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特许协议是指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在指定的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如果特许协议属于国际协议,东道国要对其违反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依据在于“有约必守”原则 如果特许协议属于国内契约,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改变原来的协议,不需承担国际责任,但要依国内法负责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III, WANG Nan 2016 国际协议 v.国内法契约 正:国家准许个人或法人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权利,意味着国家默示承认其为国际法主体,将协议纳入国际法范畴 反:法律主体是法律确定的,不是由缔约方赋予的 正:有些特许协议选择国际法原则作为准据法,并负有国际仲裁条款,将协议国际化 反:选择国际法原则作为准据法只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 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个人和法人不属于国际法主体 特许协议与东道国有着最稳定,最集中,最密切的联系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变更废止特许协议,是正当行使主权,不存在违法问题,不必承担国际责任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III, WANG Nan 2016 稳定条款 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向外国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会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受到不利影响。 冻结条款不适用条款 稳定性条款适用范围:财产权,税收,外汇,进出口等 反对特许协议国际化的学者主张: 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变更法律以及与私人订立的契约,不受稳定条款的限制。 “有约必守”的原则不适用于长期协议,更何况国际法也承认情势变迁原则 特许协议中的稳定条款的效力应基于东道国的国内法规定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III, WANG Nan 2016 重新协商或调整条款 调整条款:当规定的事件发生,允许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自动调整。 重新协商条款:合同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经过共同努力,同意在订立合同时所确定的范围内对合同做重大变更。 有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引发事件 如果一方拒绝谈判,即属违反合同 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一方可中止、终止合同 艰难条款:当情势变化根本改变了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平衡时,允许重新审查合同。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III, WANG Nan 2016 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 契约条款法(Lex Contracts) 将特许协议视为超脱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外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当事人双方公认的法律原则(The Principle of Law Common to the Parties) 目的在于协调与特许协议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但实际上排除了东道国法律的适用 一般法律原则 西方学者往往认为其国内法中的某些司法原则就是所谓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发展中国家法律不健全为借口,排除其法律的适用 国际法 建立在特许协议属于国际协议的基础上,但个人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国内契约,主权原则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III, WANG Nan 2016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III, WANG Nan 2016 第三章 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III, WANG Nan 2016 一、合资经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东道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是股份式合营企业 是东道国法人 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人合)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ChapterIII, WANG Nan 2016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优点 克服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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