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司法考试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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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犯罪中止 (2)担心当场被发现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的,具有自动性; (3)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的,不具有自动性; (4)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 5、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人)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如果意欲盗窃一般物,嫌少而放弃的,中止;意欲盗取特定物,但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未遂。 在针对人身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如甲受雇杀乙, 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的,未遂。 6、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可以成立中止。 * 第四节 犯罪中止(补充) ★如何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 判断角度:应从客观的、自然的、物理的角度判断,而不能从主观的、心理的、伦理感情的角度判断。 {总结}易考情形: ①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基于同情、后悔等感情而放弃,是中止。 ②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基于惊愕、恐惧等感情而放弃,是中止。 ③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基于厌恶、空虚而放弃,是中止。 ④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是中止。 * 第四节 犯罪中止(补充) ★认识错误问题 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包括两种情形: ①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 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 (例如,甲入室盗窃,忽然听到门外脚步声) ②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上客观上已不能继续。 结论:按主观定,定中止。 (例如,甲投毒杀丙,丙呕吐不止,送丙医院后康复。鉴定药物失效) * 第四节 犯罪中止(补充) 注意1,上文“能不能继续”根据客观来判断,是在行为人没有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的判断。此处要求根据主观来判断,是在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的判断。二者前提不同,注意区分。 注意2,有些认识错误不是真正的认识错误,不足以使行为人主观认为无法继续犯罪。 例如,甲欲强奸妇女,妇女谎称“来月经了”。此处是中止。 ★特定对象障碍。这是指行为人的目标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 ①特定物障碍: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例如,赵三盗窃很行的保险柜,好不容易打开后,发现里面只有两元钱,非常失望,转身未遂。 * 第四节 犯罪中止(补充) ②特定人障碍: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例如,张三将王五的照片交给李四(职业杀手),让其干掉王五。李四看了看照片,说:“记住了”。便把照片撕了。…… ★介入因素与中止有效性问题 在中止行政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此该如何处理? 犯罪行为 中止行行(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 危害结果的发生。 对此主要是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供选择;由于行为人毕竟采取了中止行为,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对二者的因果关系,应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 * 第四节 犯罪中止(补充)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将乙刺成重伤,又后悔便开车送乙去医院,在路途中突然发生车祸导致乙死亡。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先前行为(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车祸,很异常,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第三,车祸对死亡作用大,先前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判断,先前行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已经着手了,只剩下犯罪中止和未遂以供选择。由于甲有中止行为(抢救措施),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只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乙的投毒对甲的生命虽产生危险,但尚未达到紧迫、直接的程度,此时不属于杀人的“着手”。所以,C、D项是错误的。由于乙是在能继续等待的情况下放弃的,构成中止。本题答案为B项。 * 甲与公安特警乙联系,欲购买2公斤共价值10万元的“冰毒”。甲携带10万元巨款与乙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答: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是不能犯未遂。因为交易对方是警察,不可能与其进行真实的交易,所以不仅是未遂,而且是不能犯的未遂。 * 甲、乙集资3万元做收购羊皮的生意,由乙带上钱与丙一同下乡收购。丙见乙身带巨款,遂产生抢劫之念,当行至涵洞处,乘乙不备用石头将其头部击伤(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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