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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承载一国的政治价值理念,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的主要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内容最根本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的核心:民 主 ——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宪法解决的问题:权 力 ——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限制等。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 2、党的领导原则3、公民权利原则4、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 2、尊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原则 我国宪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特别增加了关于人权的重要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3、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法治原则 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齐玉玲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1)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策划下盗用、假冒齐玉苓姓名上学,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2)原告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但是,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齐玉苓基于这一主张请求赔偿的各项物质损失,均与被告陈晓琪的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3)原告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陈晓琪冒用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仍予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八中与滕州教委分别在事后为陈晓琪、陈克政掩饰冒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亦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上述主要的事实认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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