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法上的时间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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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时效制度 第二节 诉讼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 第四节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 第一节 时效制度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其存在的正当化理由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一定期间 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时效必须有两个 基本的要素: ①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 ②达到法定期间。 (二)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化理由 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化理由说明。 1.传统民法的观点。传统民法对时效制度存在的正当化理由说明,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谋求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 (2)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3)方便审理案件。 2.对传统民法的批判观点。 3.本书的观点。 二、时效的本质 (一)时效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的制度 时效制度应是实体法上的制度,但其行使与程 序有关。在民法上有许多制度都规定于民法实体 法,而行使却体现在程序法上,如解除权、代位权 等。 (二)时效是否能够因事先约定而排除适用 因时效制度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社 会利益的考量,因此,时效制度为法律的强行性规 定,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免除其适用。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内在关系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之间存在的主要区别: ①构成要件不同。 ②两种时效的期间长短不同。 ③适用对象不同。 ④结果不同。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立法模式 (一)立法例 (二)我国时效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返回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是学理普遍接受 的观点。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关于这一 点,我国学理上存在争议。在德国一般认为,物上 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 3.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 效。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5.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根据第136条的规 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特别法上还 有更长或者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还规定了最长 期间,即20年,只不过该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由于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在各国的一致性,加 之我国移植西方法律的传统,因此,进行比较法上 的研究就成为可能和必要。 (一)比较法上的参考 1.日本学理与立法。 2.德国学理与立法。 3.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及立法。 4.我国学理及立法。 (二)本书的观点及对《民法通则》的检讨意见 1.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原则。能够行使权利而 不行使时开始计算。 “能够行使”包括两个方面的 含义: ①在客观上(法律上)请求权已经发生; ②请求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发生而且知道被请求权 人。 2.几种特殊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 (1)不作为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未定有履行期间的 请求权、瑕疵担保责任的请求权等均可适用“权利 人可行使之时”开始计算,需要的仅仅是对“权利 人可行使之时”的解释问题。 (3)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 (4)附停止条件与始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 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四、影响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因素 一般国家的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影响因素,即时 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及不完成。我国《民法通则》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时效的中断,是指在 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与权利人不行 使权利相反的法定事由,使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 归于消灭,而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 ①请求(起诉或者相当于起诉的行为); ②债务人承认; ③其他行为。 3.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 消灭,重新计算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 时效进行中,出现了请求权行使的障碍,诉讼时效 期间停止计算,等到障碍事由消失后,期间继续、 连续计算的制度。 2.诉讼时效中止的制度价值。诉讼时效中止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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