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2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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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1: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及宪法文件。 1.预备立宪: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史有“五大臣出洋”。 1906年,慈禧以光绪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1906,推行“官制改革”,草拟《资政院章程》、《谘议局章程》,起草《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公布。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1911年11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2.《钦定宪法大纲》 (1)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07年考) (2)结构与主要内容: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 3.《十九信条》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资政院仅用3天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07年考) 回顾2: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定义:1907年筹建,1908年7月颁布《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者本省督抚的咨询等。(07年考) 2.资政院 (1)定义:1907年筹建,1908年陆续完成《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07年考)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算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者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公元1840——1911年) 本讲主要内容: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四节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一)官制改革(1906年) 目的:廓清积弊,明定责成。 关键:在于是否取消军机处,建立责任内阁。 原则:军机处、内务府、八旗、翰林院、太监事五不议。 中央官制:设置民政部(巡警)、度支部(户部)、法部(刑部)、农工商部(工部)、陆军部(兵部、太仆寺、练兵处)、理藩部(理藩院)、邮传部、吏部、礼部(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外务部、学部等十一部,保留军机处和内阁。 声称任命各部官员“不分满汉”。但实际上却将原来各部大臣满汉平分变成满七汉三,而且外务、陆军、度支、农工商等一些重要部都控制在满人手中,使满州贵族在中央占据绝对优势,实现了排挤汉族官僚、加强中央集权和满州贵族统治地位的目的。 从宏观上看,此次所谓的“官制改革”,仅是对清朝原有行政体制做一些表面上的形式改动。其主要内容,实际上仅涉及中央一些部、院等行政机构的改名、合并或调整,以及官员称呼的改变。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二)单行行政法规 时间:1907年至1909年 目的:加强对全社会的控制。 公布《结社集会律》、《违警律》,限制集会结社等对清朝统治构成威胁的行为。 公布《户口管理规则》《暂定京师调查户口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及《各学堂管理通则》等法规,对民众实行严格的户口控制和政治威吓、思想、文化专制。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一)《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改 1.公布原因与过程(04年考) : 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1)改名为“现行刑律”,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的不同。 (2)取消了旧律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3)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因时事推移及新章递嬗而删者” “缘政体及刑制迁变而改者”。对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及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确立了以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分斩、绞二等)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刑罚体系。 (5)增加了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等。 第二节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三、清末刑律的修订 (二)《大清新刑律》:具有近代刑事法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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