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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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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解决“民告官”的“难” 受案范围扩大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可口头起诉 应当登记立案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行政首长出庭 可跨区域管辖 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北京高院:薄谷开来与刘志军已被减刑至无期 嫖宿幼女罪--“为权贵强奸下一代专设的免死通道 贵州省习水县,2009年4月曝出性侵幼女事件: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和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是未满14岁的幼女;而参与买春的人员中,竟有5名习水县的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 《废除嫖宿幼女罪,凡有女儿的家长都顶进来!》 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 四川两男子嫖宿13岁幼女被判强奸罪 系国内首例 “大山里的天使”把魔爪伸向幼女 王杰利用创办的“百色助学网”性侵幼女,又以助学为名,让花季少女为老板提供“特殊服务”。 2、严格执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明)张居正《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3、公正司法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 ——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院,跨行政区划。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杜绝刑讯逼供 非法取证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非法证据排除 4、全民守法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 * 民事主体的概念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的种类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主体制度 案例: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 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2000元,淘宝了一部小米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其他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类别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律制度 苏某是某高校大一学生,为了筹措大二的学费,他在暑期间找到了两份促销工作和-份兼职录入工作。一个月过去,苏某和三家公司约定的工作期限陆续到期。于是他分别向三家公司提出领取工资的要求,结果只有文化公司依约支付了800元的报酬,其他两家公司都是一推再推。而且当他到那家商贸公司时,已是人去楼空,苏某欲哭无泪。无独有偶,当他到某信息服务公司时,当时负责暑假项目的负责人已不知去向,其他人都推说自己不清楚情况。当初苏某并没有与他们签订合同,而且手里也没有什么证据。 案例分析 请问: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权吗? 第一,您与几家公司建立的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据此,由于学生身份特殊,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构成松散的、暂时的劳务关系,实际并未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您的情况正好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这种关系也当然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第二,您可以追究那两家单位的违约责任。大学生假期打工虽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大学生们与用人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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