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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教育法律与教育管理《新编教育管理学》课件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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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法律与教育管理 【学习目标】 了解我国教育法的体系 明确教育法与教育行政的关系 掌握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法律地位 与权责 第一节 教育法律及其作用 一、教育法的体系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含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 育单行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 教育规章) 二、教育法律对教育管理的影响 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称之为实体法 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程序,我们称之为程序法 教育法律规定了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的侵权行为及其惩罚与补偿机制 教育法律规定了判定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等各方教育主体法律责任的方法与依据 三、依法办学与以德执教 依法办学是指教育管理者在教育管理实践过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规来规范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尊重与维护他们合法权利与权益的同时,要求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与职责 以德执教是要求教育管理者在教育管理实践过程中,用现实生活中的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的社会规范与规则来规范教育教学活动的整个过程 不管是依法办学还是以德执教,它们都具有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作用 第二节 教育法与教育行政 一、国家教育权与教育行政 二、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行为  1.教育行政机关 教育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专门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2.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点 所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教育行政行为有如下特点: 它由教育行政机关作出 它是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为 它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教育行政行为的形式 教育行政立法 教育行政监督检查 教育行政许可 教育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 三、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了有关教育的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相应的行政法律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阅读案例《请依法行政》(P118),思考以下问题: 1.在案例中,四位教师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处理有何不当? 3.请谈谈你对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看法。 三、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法律地位与权责分析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 只有拥有法人地位的学校,在民事活动中表现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权责分析 1.作为民事主体的学校 作为民事主体,学校有着自己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与办学自主权利 学校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受到教育法,但主要受到民法的保护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受到教育法的保护 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与其它民事主体一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学校来说,主要的民事违法行为也包括两种:一种是学校违反与教师间的劳动服务合同以及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间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行为;另一种是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与教育教学过程中侵犯教师和学生的非债权而产生的侵权行为 2.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 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只有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法规的授权,才具有一定的教育行政权,具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地位 学校作为被委托组织而享有行政主体地位时,享有以下权利: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 当学校在享有以上行政权利的同时,还必须 承担以下行政义务: 在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 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 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 【案例分析】 湖南株洲二中教师尹健庭在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时说:“你读书干什么?也许你会说,为了实现共产主义,为了社会主义建设。而我要明确地告诉你——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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