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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理解不同分类的犯罪客体的作用;掌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展开讨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重 点: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A 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B 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C 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D 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行为中心论——无行为即无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包括——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2、必要要件——行为 3、选择要件——其他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案例 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8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 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 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排除单纯的动物活动 B 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下列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C、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行为人以积极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不当为而为” 3、作为的实施方式:利用自己身体/物质性工具/自然力/动物/他人实施的行为 4、大多数犯罪必须由作为完成,也有的犯罪可以既由作为完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完成 (二)不作为 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A 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绝对的 B 某些不作为犯罪中也存在积极作为 5、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社会所不容许的风险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没有及时排除危险状态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不作为应否单独构成犯罪? 1、刑法就加重结果已经做了特别规定的,依照刑法的规定——有规定依规定 2、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先行行为导致危险状态后,不履行排除危险的义务而导致重结果的,成立重结果的故意犯。 E 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义务 6、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A 纯正不作为犯—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B 不纯正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 7、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性并不必然低于作为犯罪 8、不作为犯罪并不等于就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故意犯罪 9、 持有型犯罪——作为?不作为?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例1】 某甲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某甲自己生活富足,但他对老母亲却不管不问,后来老母亲因冻饿而亡。对于他母亲的死亡,某甲没有任何的积极的动作,既没有打骂,也没有积极的伤害举动,那么甲该不该负责呢? 上例中,某乙是某甲的邻居,某乙作为邻居显然也知道该老太太如果没有人积极赡养,照料生活,她非冻死、饿死不可。某乙同某甲一样对该老太太的死亡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救助、赡养等举动那么某乙也构成该不作为犯罪吗? 【例2】 某甲是某医院的医生,一天晚上值夜班的时候,送来一个病重的患者,要求必须进行及时抢救,否则危及生命。某甲对护士打了个招呼,让护士值夜班照看一下,自己等会儿再来。原来某甲是足球迷,当晚有一场重要的足球比赛,某甲已盼了好几天了。于是他就开始坐在电视旁看球赛,90分钟双方踢成0:0,又看了半个小时的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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