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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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第十一章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 【学习提示】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第三节 投资银行的监管内容 第四节 投资银行的退出机制 【学习提示】 投资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业务又主要集中于资本市场,因此对投资银行进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际上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有哪几种类型?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侧重于哪些方面,具体是如何运作的?如何建立健康有序的投资银行退出机制?本章将结合中国实际,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分析。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 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 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维护投资银行业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第三,保障投资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原则 4.效率原则 5.统一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一、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类型 二、三种监管体制的比较 三、中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一、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类型 (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简称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只起协助性作用。这种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为代表。中国目前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属于这种类型。 特点: 1. 集中立法,有一套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性法律。 2. 有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其中以独立监管机构为主体。 优点: (1)具有统一的证券法律和专门的法规,使证券行为和投资银行业务活动有法可依,提高监管的权威性。 (2)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能公平、公正、严格地发挥监管作用,防范市场失灵情况出现。 (3)监管者的地位超脱,有足够的权威来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缺点: (1)监管者超脱于市场,可能使监管脱离于实际,缺乏效率;由于其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可能产生对证券市场的过多干预。  (2)监管者与自律机构相比与市场相对较远,掌握的信息相对有限,对证券市场发生的意外行为反应较慢,可能处理不及时。 (3)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往往被投资者以严厉的执法者或救助者面目出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监管者的间接成本。 (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外,较少干预投资银行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银行自身进行自我监管。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荷兰、爱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特点: (1)通常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投资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 (2)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依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 优点: (1)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能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 (2)由于投资银行更贴近市场,在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允许投资银行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能使监管更符合实际,也使制定的监管规则(条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高的效率。 (3)自律组织直接置身于市场之中,能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作出迅速而有效地反应,对突发事件可以更妥善地解决。 缺点: (1)监管的重点通常放在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性组织成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的利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保障。 (2)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立法,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监管手段较弱,监管力度不够。 (3)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而监管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监管的公正。 (三)中间型监管体制 中间型监管体制是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与自律型监管体制两者相互渗 透、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既设有专门性的立法和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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