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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小课.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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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合同法 小结: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生效的要件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效力小结: 1.效力待定合同——主要针对合同主体; 可撤销合同——主要针对主观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涉及情形较多,包括客体、形式、结果等。 2.可撤销的合同——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 效力待定合同——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案例分析】 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边学边练 以小组为单位,拟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 合同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次、第三次作业 第二次作业: 以小组为单位,把刚才拟订的租赁合同打印或手写的方式上交。 第三次作业: 见文件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 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单位同事 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 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工作之 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 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 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个月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便告知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 问: (1)本案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2)法院是否应支持张龙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1、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在本案中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王瑞的工作调动的成功与否,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2、法院应当驳回张龙的诉请,因为他和王瑞签定的买卖协议是附条件的买卖协议,由于王瑞的妻子工作调动到海滨市,那么王瑞的工作就不可能再调动了,这时协议发生效力的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该买卖协议就当然无效,张龙就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发生与否限制其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存续的意思表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或原来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不继续生效。 (1)条件必须是进行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 (2)作为条件的事实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当事人对此事无法预知的; (3)必定要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5)附延缓条件的,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作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6)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没有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应该当作条件已成就。 1.延缓条件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原则,该特定条件即为延缓条件。在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的状态。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尚待生效的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2.解除条件 指业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于特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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