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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第三种情况,就不能完全按其所发生的实际后果的形态和性质定罪了,应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定罪。在这种情况下,甲预见到其妻可能吃毒食,客观上已吃了毒食。这时行为人预见危害发生的可能性终于变成现实,即“是否发生”已经变为已经发生,故意犯罪主客观要件已经具备。那么这种间接故意犯罪的性质是什么,就必须借助行为人对“发生什么”的认识(即可能发生的具体危害结果的形态和性质的预见)来确认。行为人预见可能发生是他人死亡,而且这种放任行为足以致人死亡。被害人之所以未有死亡,是他人及时抢救的结果。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和未遂理论,对此,应定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罪 C C B A ACD *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甲是自己的熟人,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向乙道歉后离去。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A 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 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 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 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 案例1 为了弄点钱花,卢艳明和吴长江、李海涛(已判刑)预谋抢劫与卢艳明相识、在新发地批发小食品的黄某。 2005年4月12日18时许,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黄某等人的暂住处。卢艳明敲门后,三人趁黄某开门之机闯入室内。吴长江、李海涛冲进厨房猛掐与黄某同住的谢某颈部,吴长江持刀将其扎死。卢艳明持菜刀朝黄某颈部猛割数刀,致其死亡。三人抢得200余元及1部照相机后逃离现场。2006年9月19日,卢艳明和吴长江被执行死刑。 抢劫杀害熟人 二人伏法 案例 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给乙。但甲后悔,于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毒药,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乙没有什么异常症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诉乙。几天以后,乙服用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 问:甲的行为是否为犯罪中止? 本案中由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缺少有效性这个重要条件,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是犯罪既遂。 所谓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犯罪结果,在当时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具有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 (三)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倾向于定为犯罪中止 主要理由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既遂状态。 案例 甲某因私仇蓄意杀害乙某。一天在乙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枪里面尚有子弹3颗,甲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开枪射击,甲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意外事件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自己的主观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的情况。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即可成立的犯罪中止。 2、积极中止。只需要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我国采取了必减免制。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案例(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王某和刘某预谋杀害李某,二人买好了犯罪工具,商量好了第二天一起去杀李某。第二天王某害怕而放弃了杀人的念头,于是对刘某谎称自己拉肚子,刘某只好单独前往,杀死了李某。 请问对于王某和刘某应当如何处理? 在共同犯罪当中,除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的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57.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过程包括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所以,AB正确。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也成立犯罪中止,所以,C正确。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即实行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但如果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时也能成立犯罪中止。所以,D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完毕和终了的意思是相同的,但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不能等同于犯罪既遂,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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